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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投诉主要集中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如住宅区停车难、公共收支不透明以及紧急维修渠道堵塞等。刚刚通过的《条例》规定,从停车资源公平分配的角度来看,如果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拥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少于或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单元数量,则业主只能购买或给予停车位。对于超出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数量的停车位,一个业主可以购买或多给一个。

上海修订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禁止出售和出租停车位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使用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所有者和使用者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出售不出租为由拒绝出租。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个人;满足业主需求后,如仍有0个以上停车位,可按月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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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业主大会、决策、开展工作难度较大,行业委员会变更和改选争议较多,这也是当前的突出矛盾。《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建筑面积不足1万平方米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由3名成员组成,以解决小型住宅区成立行业委员会的难题。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利害关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非法建造房屋、损坏房屋外观、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未缴纳物业服务费或专项维修资金、非法出租房屋等情形而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此外,还对行业委员会的变更和改选、补选及会议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行业委员会的正常运行,并明确了行业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将因违反工作条件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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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规定,如果行业委员会在7天内未批准维修和更新计划,并出现影响房屋正常使用或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可代为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区房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和退出通知书进行价格评估后,计入专项维修基金。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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