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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的时间和地点
浦东新区将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0日开始受理“2018(第七批)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申请,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审查和公示工作(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登录证》须经家庭审核同意);
审核后,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公开组织彩票号码排队。并根据分配住房建设开展建房、选房、承包等工作(以上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通过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开展)。
由于房屋等事项的选择不受申请受理时间顺序的影响,在申请受理期间,申请家庭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各街道镇的规划和安排,有条不紊地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进行咨询和申请。
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房)
获取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定全市共有产权保护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1)访问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护住房:
(一)家庭成员实际居住在本市且连续3年在本市有常住户口,且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的城镇有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三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按照上述标准,两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将提高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00元(含86400元),人均财产低于216000元(含216000元)。
(四)申请前5年内家庭成员之间未发生房屋出售或捐赠,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捐赠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包括未婚、丧偶或离婚满3年的人员)、年满28岁的男性和年满25岁的女性,可以分别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护住房。
对符合总产权要求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可以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法。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2)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对于单身申请人,买一套一居室的公寓。
两三个人申请一个家庭买一套两居室的公寓。
(3)对于有4个或更多申请人的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公寓。
(4)如果申请人家庭成员较多,申请人的代际结构较为复杂,或者申请人家庭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将原住房交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购买,区(县)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必须报市住房保障住房管理局备案。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房间数量选择申请较小的房间类型。
申请提交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做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与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其他家庭成员签署共有产权保护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其他同住人(除申请人外,其他参与房屋面积核实或经济状况核实的人员,下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或其他居民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其他同居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的居住房屋及其他房屋的《房地产证》等有效权属证明或《出租房屋公有住房证》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房屋已被征用(拆除)的,应提交征用(拆除)补偿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其他有生活需要的人在申请时核实经济状况,规定的申请期限从每月月底前一年内收回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包括实习生和实习生)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员工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收据;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如果是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经营信息及收入情况表》;
(2)长期病假人员、退休人员、劳动合同中止人员和异地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员工收入证明;
(三)助理保险人员应提供:居住地街道(镇)人民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明;
(4)境外省市应提供其分支机构内离境人员、退休人员和返回上海人员的银行存折或养老金证明的详细资料。
(五)军人应提供:其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明;如果是转业(复员)或退休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退休证明;
(6)房屋租赁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7)领取赡养费的人员应提供:父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其他需要检查经济状况的居民属于农业户口非农业就业的,应提供:员工收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或工资清单(条)。
7、申请人或其他有生活需要的人在申请时检查经济状况,规定的申请期限从上月底开始证明财产状况:
(一)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情况申报表;
(二)股票持有人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经纪人出具的声明(交易明细);
(三)债券持有人应提供:债券证明;
(四)基金持有人应提供:基金说明书;
(5)商业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合同;
(6)在本市拥有非住宅房屋或在其他省市拥有房屋(包括非住宅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照片和房屋情况申报表;
(七)公司或企业股份持有人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其他资料。
8、申请人或其他有生活需要的人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检查财务状况,从上月月底前一年内回售、捐赠、提取财产价值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应当提供合理的说明、资金转移证明等有效证件。
9、其他与经济情况检查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是烈士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签署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对其住房和经济状况的核查并公布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其他所需材料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
浦东新区共有产权、房屋、街道和城镇
申请受理地点和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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