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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

上海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动迁安置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来源将统筹规划,根据规划安排和实际供求情况相互调整。

最近,上海市政府批准并批准了市房管局等五部门制定的《保障性住房住房供应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的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有效期至2014年5月31日。

《条例》明确指出,要结合上海保障性住房的实际供求和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地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各类保障性住房统一的建设融资和住房管理机制,有效实现供需平衡。

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使用。如确需调整,应从租赁和销售两方面构建各类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平台,结合实际有序运行,严格调整各类保障性住房使用,特别是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销售管理。

同时,上海市各类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根据国家任务计划的要求和实际供求情况相互调整。但是,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暂行意见》,公租房或廉租房应优先分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尚未启动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用途需要调整的,可以在原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程序重新办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各类经济适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条例》还规定,上海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跟踪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和使用情况。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途或使用范围的,市、区(县)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查处。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上海各类经济适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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