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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帮助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上海制造”品牌,我们制定了《上海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工业互联网产业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发[2018]27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本市工业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协助制造业转型升级,打造“上海制造”品牌,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桂[2015]10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上海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业互联网的政策和指导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关注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条行政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编制专项扶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扶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请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并负责项目验收。

上海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并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其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相应的承接项目建设开发、平台推广应用和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5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1)工业互联网平台系统。支持重点工业骨干企业建设自主运营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和通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成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应用和推广。

(2)工业互联网载体建设。支持重点工业园区通过工业互联网功能系统建设,实现传统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升级改造,建设基准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园区。

(3)工业互联网支持系统。支持提升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能力、标志分析、工业应用、新型工业软件、工业信息安全建设和应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生态评估等项目。

(4)工业互联网的创新应用。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工业互联网实施网络协作、服务延伸、个性化定制、智能生产等应用模式的创新项目。

(五)其他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

由市财政资金通过其他渠道支持的项目不再由专项资金支持。

第6条支持方法

特别支助基金以赠款、奖励和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七条支持标准

建设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根据评估等级,平台推广项目对通用平台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后补贴,对行业级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后补贴。根据评估等级,服务能力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的比例和金额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

第8条声明通知

市经济信息委员会根据本市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编制并发布专项项目扶持资金年度项目申请通知和指南,明确申请要求、申请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相关单位可以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书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项目评估

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市经济信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合格项目进行评审。

经综合平衡后,将拟定支持项目计划,并与市财政局共同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给予特殊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收到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第12条项目协议

市经济信息委员会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后,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载明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财政支持金额、资金支付方式、资金使用、验收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委员会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资金分配

对专项扶持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后先拨付50%的扶持资金,剩余部分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专项补助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一经批准,即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平台推广和服务能力项目将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次性后补贴和奖励。服务项目的购买应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实施项目,并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可以主动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工程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结束后6个月内编制验收申请材料,并向市经济信息委员会提交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委员会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根据项目协议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和取消

如有重大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说明变更情况和原因,并报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审查。

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将拨付的专项扶持资金退还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金融监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非法使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18条问责

专项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和挪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纪律的行为,如骗取专项扶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扶持资金用途等,要按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拨付的专项资金。

上海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应当做好专项扶持资金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评估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3年内取消相关单位申请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各类专项扶持资金的资格。

上海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监督评价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其绩效进行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可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等进行监督和跟踪。

第二十二条申请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上海市经济信息法〔2017〕170号)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上海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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