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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随着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目前社会上新能源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数量激增,汽车安装私人充电桩的矛盾开始凸显。住宅小区收费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售后公房和老式里弄小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充电车位紧张?长宁这个地方把问题解决了

2015年7月1日,《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对促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电动汽车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对江苏路街道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街道发现,从执行情况来看,《暂行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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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在公共停车场共享收费设施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收费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合作,在住宅区公共停车位上建设收费设施,为业主提供服务,建立社区收费服务共享模式。”

公共停车位收费设施属于所有业主,可由所有人共享。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本文没有明确的共享模式,这些收费设施的使用权往往掌握在需要安装的第一所有者手中,有的甚至绑定私人电表账户,这给其他所有者的使用增加了人为的障碍,从而造成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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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浪费资源分配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停车位租赁合同期满或者收费设施不再使用的,收费设施所有者应当转让或者拆除收费设施;拆除作业中损坏共用部位和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独立申报的收费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在向电力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后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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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收费设施的安装需要各种操作,如测量、挖掘、管道铺设和电缆铺设,这些操作必须在业主和其他业主的合作下完成,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的影响,这需要很大的成本,因此这一规定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3

在“公域”中模糊的权利和程序缺陷

《暂行规定》附件一第一款规定:

“业主在住宅区拥有自己的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业主同意在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位上安装收费设施的,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申请为用户进行充电桩安装登记,并在登记证书上盖章;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社区,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在登记证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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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售后公租房小区为例,业主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仅在相关住宅建筑的投影范围内,该范围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不归业主所有。当没有单位或其他人员出示权利主张的证据时,相关住宅业主的标记停车仅用于临时使用。因此,行业委员会无权处置和出租此类停车位,也无权将此类停车位定性为“长期固定停车位”,因此无权在私人收费设施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和盖章。然而,通常业主和供电部门并不完全掌握土地使用信息。一旦居民对停车位的定性和使用以及私人收费设施的安装产生争议,供电部门根据行业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实际部署和安装私人收费设施后,必然会导致后续的法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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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江苏路街道提出以下建议:

很明显,除物业停车位以外的公共停车位只能安装刷卡和单次计费的收费设施,此类收费设施不与私人计价器账户捆绑;

很明显,未使用或暂时未使用的收费设施主要是转让、租赁和取消,不建议拆除。如确需拆除,应在规定中明确拆除类型,以减少资源浪费。

对于售后公房等旧住宅区,建议当地房管办对共用收费设施的申请进行审核,明确一旦土地临时使用状态发生变化,经房管办批准,共用收费设施可以拆除或搬迁。

关于在长期固定车位设置私人收费设施的规定,建议完善供电部门的审批程序和所需的材料证明,明确长期固定车位必须与非物业车位的业主或土地使用者建立一年以上的长期租赁关系,明确物业公司、行业委员会或居委会在申请安装时必须签署同意意见,并提供业主或相关土地使用者的权属证明和事实合同。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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