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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闵行区新闻》报道,为有效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共闵行区委员会通知、中共闵行区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决策: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情况, 为落实中央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大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闵行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战略。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政治意识、整体意识、核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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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方针,认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立一切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确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个人酝酿、会议决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

(四)坚持大局,协调各方,集中方向,谋大局,制定政策,推进改革,从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加强对中心工作的领导。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认真履行党建责任制,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完善领导机制和作风,提高执政能力,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决策一般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和法律合规性审查。

(七)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照法定权限、规则和程序办事,在党内按照党章和其他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二。基本要求

(一)对“三大问题”的决策,要严格按照中央党组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

(二)党组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滥用权力。

(三)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外,所有“三重大”事项都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单独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三大问题”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党组会议决定的“三大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市、区委员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需要向上级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决定中心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精神文明建设和团的工作的重大部署和重大问题,以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四)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五)研究决定中心工作人员考核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中央干部职工担任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CPPCC委员的审批和区内民主党派成员候选人的推荐。

(七)研究决定区级以上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申请。

(八)研究决定年度项目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大额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并通报年度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

(九)研究决定应由党组决定或报请上级党委审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l、“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专业技术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上,要听取群众的意见,进行宣传,保护人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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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对“三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党组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充分酝酿相关问题,但不得作出决策或影响集体决策。

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民主推荐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党委书记和负责组织人事、纪律检查的党员提名,以备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同时,要征求纪检监察组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确保纪检监察组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的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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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交党组会审议的“三大一大”议题应根据《中央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出,党组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组会议的议题。

除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允许有临时行动。

4.有关“三大一大”问题的相关材料应在会前两天提前送达或传达给与会人员,以确保他们了解相关情况。

党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就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2)集体决策

1、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党组成员应对决定内容逐一明确同意、不同意或推迟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2、研究决定部门级领导干部的任免必须经过表决。

3、党委书记应在其他党员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基础上,最终表达自己的意见。

4.如果在讨论中有较大的意见分歧或发现重大问题不明确,决策应推迟到进一步调查研究时进行。

5、党员的意见和投票结果等,应形成会议记录。党委应将“三大问题”的决策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6.相关部门、主管等。根据“三大一大”问题,可参加党组关于“三大一大”问题的决策会议。

7、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相关会议纪要、表决样本应存档。

(三)实施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集体决定后,由党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在分工和职责重叠的情况下,党委书记应指定一名党员带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新的决策之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要按组织程序反映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3、个人不准改变集体决策,确需改变的,应由党组会议作出决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时,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组报告临时处置情况。如果未完成的事项需要党组作出新的决定,将按重新决定后的新决定执行。

五.监督和检查

(一)党组在中央党务监督中承担主要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二)党员要按照分工和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三大一大”的落实情况,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党组办公室将对“三大”事项的决策建立监督制度,负责跟踪监督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党组和党组书记报告。

(四)纪检部门对党组和领导干部落实“三大一大”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党组应将落实“三大问题”制度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六)监督检查,除法律和纪律应当保密外,应当在相应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七)按规定向区委汇报落实“三大”制度的情况。

六。问责制

(a)决定一个人或几个人的“三重一大”问题;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因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责任追究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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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委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在查清情况、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报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备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年1月17日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闵行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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