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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当记者来到旧厂房1号楼楼顶的“空中园”时,发现门是锁着的。《青年报》记者常新社

据《青年报》报道,1933年虹口区老厂房1号楼顶上的“空中园”自开业以来就受到周围市民的欢迎。然而,最近,充满各种花草的“空中央花园”突然关闭了。据园林经营者称,是老厂房物业公司单方面终止了合同。物业公司声称是园林经营者未能按照商定的绿化计划提供绿化服务,首先违约。究竟是园艺师先违约,“屡教不改”,还是物业公司强行解约?近日,《青年报》记者发起了一项调查。

1933老场坊"空中花园"关停 运营方和物业涉嫌违约

绿化公司

他被无故解雇,被要求在3天内清理房子

园方负责人宋先生称,根据与上海中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悦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由宋先生经营的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933老厂房的产权人负责为中悦公司提供1933老厂房1号楼的绿化布置和维护工作,由中悦公司免费为前者提供出租场地。"简单地说,就是把它们和绿化服务一起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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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将于2015年8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6年。1933年老厂房1号楼东平台和北屋顶曾由唐越公司经营。它们都变成了花园,在北屋顶上建了一个日光温室,种植了数以千计的植物,如九重葛、绣球花、月季花和雪柳。宋先生说,工作室主要用于接待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插花、肉肉diy、生日聚会、企业团建等商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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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年5月24日,宋先生收到中举公司的“绿化整改函”,称因公司对1933老厂房1号楼的绿化布置和维护服务“未到位”,要求其在3天内整改。5月27日,宋先生给中举公司回信,要求对方做出具体说明,因为他不同意《绿化整改函》的内容。然而,他等待的是一封终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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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中举公司向唐越公司发出《关于提前终止绿化服务合作的函》,称中举公司在5月24日提出整改要求后,唐越公司“尚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因此终止了与唐越公司的合作协议,并要求唐越公司在3天内将货物运走并返还现场。该公司在文章中还提到,如果未能在期限内清理场地,则认为“贵公司已将场地内的物品全部丢弃,我们可以视之为垃圾,有权处理,事后不得要求赔偿。”宋先生表示,不存在“绿化安排和维护服务一直不到位”的问题,对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所以他在6月1日给公司写了回信,表示不同意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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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唐越公司向中举公司发出《温室改造通知书》,称将防止台风对日光温室的破坏,并从6月9日起加强和整顿日光温室。然而,6月8日,宋先生发现公司已采取措施切断电源并锁上屋顶花园的门。据他回忆,对方一天24小时都派保安,阻止唐越公司的员工进入。6月11日,屋顶花园的另一侧门被电焊焊死。更让宋先生气愤的是,6月12日,他发现公司将该网站租给了第三方进行商业活动。同一天,在报警后,他还带着他的工作人员和警察进入了花园,并提出了收回场地的要求。当记者6月19日参观屋顶花园时,一个锁着的大门上贴着一个通知,“不允许外人整天进入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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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称,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举公司对公司租赁的北天台花园拥有一定的使用权,公司也有权开展预订业务、日常接待个人客人、论坛活动等业务活动。,因此在使用场地时,双方之间不可避免会有冲突。他认为,该公司要求取消合同是因为它与该公司存在商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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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先生说,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完成了屋顶花园的布局,等到同年9月才正式对外开放,以等待植物的生长增加观赏价值。他还表示,公司在老厂房一号楼一期绿化工程中投资20多万元,此后每年的维护费用超过5万元。“到目前为止,我们几乎没有盈利,而且自去年以来,我们只赚了一点点。”他希望公司能停止单方面终止合同,尽快开放屋顶花园,以便公司员工在高温天能及时维护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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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

对方未按约定提供绿化服务

至于宋先生的声明,公司也向记者发出了声明。根据解释,双方签署的合同于2015年8月1日开始履行。在表演过程中,宋先生逐渐放松了公园的绿化布置和维护,后来花了三四个月的时间才从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此外,合同中商定的一些绿化方案从未像唐越公司承诺的那样完成。中长公司办公室负责人陈女士表示,老厂房1号楼二、三、四层的绿色吊篮以及多面墙壁、地面、护栏的绿化装修未按约定方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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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举公司强调,5月24日正式致函唐越公司,要求整改,是在“多次沟通和催促都不成功、无法忍受”之后,5月29日发现对方没有整改,才提出解除合同。“如果绿化服务不到位,他就相当于在我使用它的地方不付房租。这肯定会取消合同。”该公司在王兴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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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宋先生认为,绿化方案上的示意图只是一个概念图,具体的绿化装修方案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此外,他强调,绿化服务完成后两年多来,钟超公司从未出具书面整改意见,自身没有违约。至于对方所说的“不付租金”,宋先生认为该公司一直利用自己的花园进行经营活动,从中牟利,相当于变相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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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先生的团队不能进入花园一事,中举公司表示,5月29日后,公司仍同意让公司的少量员工每天进入花园浇水养护。此外,该公司称,6月8日之后,宋先生破坏了物业公司放置的环形锁,切断了屋顶花园的电线,翻墙进入花园进行破坏。公司表示,正在积极准备证据材料,不排除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追究宋先生的法律责任。记者从宋先生处了解到,他也曾试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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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陈述]

如果没有提出整改原因

不能使用终止合同的权利

运营商和房地产公司都有自己的观点,但是谁的观点更有效呢?律师、上海市正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认为,如宋先生所说,从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5月24日,物业公司对绿化公司提供的绿化布置和养护服务未提出明确的异议。正常情况下,可以判断绿化公司在此期间的服务符合双方的约定。同时,他指出,双方签署的绿化计划只能用来帮助证明当时的绿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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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宋先生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如乙方(公司)未按约定完成绿化服务,或拒绝或拖延甲方(中长公司)的整改意见,经甲方书面催促后仍未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合作。本合同第五条规定,当乙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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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涵说,根据宋先生的描述,5月24日,物业公司要求绿化公司进行整改,但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法院一般难以认可。在他看来,物业公司的解散被怀疑是非法的。在绿化公司拒绝延迟合理的整改要求后,物业公司在有权终止合同前还必须作出提醒。但朱涵指出,如果在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没有提出合理合法的整改意见,绿化公司不能拒绝或拖延。根据宋先生的描述,物业公司没有作出书面提醒,因此物业公司不能利用上述条款的权利解除合同。“因为解除权只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这两家公司显然不是一致同意解散的。即使达成解除协议,物业公司如此简单粗暴的运作也很难获得法律支持。”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1933老场坊"空中花园"关停 运营方和物业涉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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