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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询问和询问

调查和质询也是NPC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可以选择一批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切身利益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本级“一府两院”的负责人或者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接受质询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质询;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本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前说明理由并答复,也可以在本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书面答复或者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答复。

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形式(下)

质询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履行法定职责中不明确、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询,并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质询案。质询案应当载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形式(下)

(6)调查具体问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需要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但是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专门的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提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在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之前,提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报告。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调查报告的常务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根据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形式(下)

(7)解雇

本规定所称罢免,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家工作人员任期届满或者正常辞职前,撤销其违法、违纪、玩忽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解雇不同于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而导致的正常解雇,具有惩戒性质。《监督法》第八章明确规定了免职案件的主体、处理、审议和决定。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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