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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培训机构教师猥亵未成年学生的侵权索赔案。四名被害儿童的父母认为培训机构利用了“监督”,并提议对该机构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与普通民事诉讼审判不同,长宁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坐在原告旁边。这意味着在这场诉讼中,检察院将是受害方的坚强“后盾”。

长宁检察院发出“从业禁止”

培训机构利用“疏忽”的受害方提起民事诉讼

这不是长宁区检察院第一次接触此案。某培训机构的教师廖某在被医院起诉后被判刑。廖于2017年8月被培训机构聘为书法课教师。2017年8月3日至10月18日,他利用教学指导的机会在书法课上骚扰了四名学生。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起诉了“零供述”的廖,并建议法院判处廖禁止其就业。最后,法院采纳了这一指控意见,对廖定罪量刑,并裁定从执行刑罚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长宁检察院发出“从业禁止”

尽管肇事者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受害儿童家长的眼里,培训机构雇人监督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他们了解到廖不仅没有教师资格证,而且在其他培训机构担任书法教师期间也曾被投诉有娈童行为。2018年12月18日,受害儿童的父母向长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培训机构赔偿精神损害。

长宁检察院发出“从业禁止”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培训机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行使支持起诉的职能。

2019年1月2日,受害儿童的父母向长宁区检察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的申请。经长宁区检察院审查,培训机构在人员招聘和日常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一是在聘用廖时没有对其工作经历、职业资格和道德素养进行审查;二是发现廖讲课中的不当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导致犯罪后果进一步扩大;第三,招生和培训存在重大缺陷,受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帮助弱势被害人实现其诉讼权利,弥补其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不足,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长宁检察院发出“从业禁止”

在诉前准备阶段,长宁区检察院积极为被害人的父母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其采取适当的诉讼策略,如建议其从培训机构对廖招考的审查、教学活动的日常监督等方面收集相关证据。考虑到培训机构的过错行为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重合,检察院建议家长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弥补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向被告人廖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合法权益。

长宁检察院发出“从业禁止”

1月21日,长宁区法院举行听证会,长宁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最后,经二审法院调解,原审被告与被告于6月21日达成协议,培训机构向四名被害儿童支付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万元,并当场道歉。

检察机关拓展监督职能,促进行业治理的改善

正义得到了伸张,但检察监督并没有就此结束。长宁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对性侵犯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书”的实施,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行业治理漏洞和隐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长宁检察院发出“从业禁止”

经长宁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廖持有书法考试中心颁发的书法考试注册教师(高级)证书。为防止廖利用上述证书再次犯罪,我院向发证机构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吊销并采纳廖的资格证书。针对培训机构无证办学的问题,长宁区检察院将线索移交给区教育局,联合对长宁区教育培训托幼机构进行专项监管,重点关注办学资格、教职工准入管理、机构环境和设施等问题,依法规范教育市场。地区教育局牵头联合执法调查后,涉案培训机构被关闭。

长宁检察院发出“从业禁止”

除廖娈童案外,近年来,长宁区检察院处理了多起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案件,其中包括震惊全国的携程亲子园虐童案。这些案例反映出一些问题,如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训、护理机构管理责任意识淡薄、教师资格考试不严等。为改变这种状况,长宁区检察院联合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教育局等8个单位,下发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护理就业查询和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建立了性侵害、虐待等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犯罪记录强制举报和强制查询制度。

长宁检察院发出“从业禁止”

最近,长宁区检察院会同有关单位,对长宁区公立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的7000多名员工进行了违法犯罪记录检查,包括警卫、清洁工、志愿者等方便与未成年人密切合作的人员,从源头上杜绝了黑手接触儿童的现象。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长宁检察院发出“从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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