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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8日),市交通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上海市第一部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法规,明确规定了充电设施建设的原则、建设主体和相关方的责任、建设方式和政策支持等。

上海市电动汽车新规:电动汽车销售必须从7月开始实行充电桩

上海从2014年开始发放新能源汽车牌照。到目前为止,大约有2万名消费者在上海购买了电动汽车并获得了牌照,其中60%以上是私人用户。然而,据用户反映,上海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不完善,充电不方便。

为此,市交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昨日透露,截至2015年5月底,全市共有收费桩7496根,其中公共收费桩和专用收费桩3211根,私人收费桩4285根。这个数字实际上相当大,但是用户的知晓率相对较低。一些充电桩已经被“深闺”保存了很长时间,没有人知道。因此,已经建成的收费设施必须发挥作用,让用户找到它们。

上海市电动汽车新规:电动汽车销售必须从7月开始实行充电桩

“暂行规定”概述

●充电设施分为三类

本市收费设施根据使用性质和对象主要分为三类,即自用收费设施:专为私人用户提供的收费设施;特殊收费设施:指专门为法人及其员工提供收费服务的收费设施,以及为居民区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收费设施;公共充电设施: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商业集中充电设施。从现在开始,城区内将逐步形成收费服务网络,以居民区收费慢、机关办公收费快、慢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共收费设施为辅助。

上海市电动汽车新规:电动汽车销售必须从7月开始实行充电桩

●新建住宅区内不少于10%的停车位应预留收费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店、商业建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公园、学校和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具有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道埋设和电力容量预留)。鼓励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建设附加收费设施。

上海市电动汽车新规:电动汽车销售必须从7月开始实行充电桩

●电动汽车销售商必须为私人用户实施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应当将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私人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前,必须自行或委托收费设施施工企业为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的用户实施自用或专用收费设施。

●物业应支持收费设施的建设。

用户在住宅区有自己的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固定停车位安装收费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配合的,由街道居委会或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投诉。

上海市电动汽车新规:电动汽车销售必须从7月开始实行充电桩

●收费服务费不得超过1.6元/千瓦时

电力是根据充电设施的性质收费的。实行住宅电价的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和非居民用户设置的收费设施,按照住宅平均电价执行,不实行阶梯电价,享受峰谷电价优惠。

对于直接向电力企业报告的集中收费设施的运营,目前在城市电价目录中由两部分组成的“工商及其他”电价类别中“铁合金、烧碱(包括离子膜)电”的价格约为每千瓦时0.7元,基本电价将暂时免除,直至2020年。同时,综合考虑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和燃料汽车使用成本,收费服务费暂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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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城市收费设施建设的主体和相关各方的责任-

■电动汽车制造企业的责任:电动汽车制造企业主要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他们应将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系统。在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合同之前,他们必须自行或委托收费设施建设企业为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的用户实施自用或专用收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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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对于有产权的停车位用户,《暂行规定》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支持和配合收费设施的建设,包括提供相关建筑、设施和设备工程的竣工图或确定停车场内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线走向,以及配合电网企业确定收费设施的配电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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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职责:电力企业负责从产权分界点到公共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建设,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电动汽车用户责任:用户应配合充电设施的建设,充电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收费设施的产权属于用户的,用户应当承担维护收费设施的责任。

此外,《暂行规定》还对收费设施建设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用户在住宅区有自己的停车位,或者经停车位所有人同意,在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固定停车位安装收费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不得设置障碍。不配合的,由街道居委会或指定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业主投诉。

上海市电动汽车新规:电动汽车销售必须从7月开始实行充电桩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建设或者修建收费设施。对于商业建筑,通过政策指导,鼓励停车场(仓库)经营者与第三方合作。

为鼓励收费设施建设,《暂行规定》还规定了收费设施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

收费设施的收费将根据收费设施的性质收取。其中,在实行住宅电价的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和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收费设施,应当按照住宅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得实行阶梯电价,并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专用和公共收费设施实行全市“一般工商业和其他类型”电价。本市电价目录中“工商及其他”两部制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电”的价格,目前直接向电力企业报告的运行集中充电设施的价格约为每千瓦时0.7元。直到2020年,基本电费将暂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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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服务费将结合企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以及燃油汽车的使用成本考虑,暂不超过每千瓦时1.6元。

此外,很明显,充电设施的建设不占用住宅小区的公共用电能力(包括住宅小区路灯、电梯、水泵、物业服务企业等公共设施的供电能力);对于单独报告和安装独立手表的集中收费设施,将免除行业扩展费。在充电设施建设方面,将根据《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转换设施暂行办法》和《上海市鼓励发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暂行办法》的修订,暂时研究进一步的配套政策。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上海市电动汽车新规:电动汽车销售必须从7月开始实行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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