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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的实施意见和要求》(办规[2018]27号),根据市、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徐汇区第一批(2019年)共有产权住房(仅限非本地户籍家庭)咨询验收工作将全面启动。2019年8月26日至9月27日,徐汇区将进行第一批(2019年)非上海市登记共有产权房屋(仅限非本地住户)的咨询验收。

徐汇8月26日正式启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

聚焦

问:咨询验收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答:咨询时间:2019年8月26日-9月1日(周六周日休息)

受理时间:2019年9月2日至9月27日(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问:共有产权公有住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地家庭可以在本市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得分达到标准分(120分);

2.本市无住房,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无房屋买卖或赠与;

3.已婚;

4.当前工作单位应连续一年在申请地进行登记。并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但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地区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6.3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二口之家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上述标准提高了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徐汇8月26日正式启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

问:申请人的选择和接受点在哪里?

a:

1.未在本市登记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仅限于三种情况: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未婚子女、申请人的丧偶及其未婚子女。申请家庭应当书面推荐符合本市非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处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为申请家庭的行为。

徐汇8月26日正式启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

2.申请家庭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一个单位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咨询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做出诚信书面承诺,并提交申请材料。

共有产权公有住房供应标准

如果这个城市的非居民家庭数量是2或3,买一套两居室公寓;如果有4个人或更多人,买一套三居室的公寓。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住房供应量选择申请较小的房间类型。

回购和转让

1、申请人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必须用于家庭自用,区住房保障机构不收取部分政府产权租金。

2.申请人取得产权证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共有产权的房屋或者购买商品房。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共有产权房屋的,共有产权房屋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申请程序进行回购。

3.申请人已取得房产证5年,同期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自有产权份额可转让给其他不在本市登记的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家庭或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4.共有产权担保住房购买人购买商品房的,应当先将共有产权担保住房转让给符合购买共有产权担保住房条件的其他非本地居民家庭,或者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

5.如果转让给其他符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条件的非本地住户,则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和政府产权份额将保持不变。

6.区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申请共有产权房屋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与其配偶、未婚子女签署的共有财产保护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籍、配偶及未婚子女、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完整通知(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死者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原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规定的申请期开始前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包括实习生和实习生)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及员工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工资收据;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如果您是出租车司机,您应提供由雇主出具的“出租车司机经营信息及收入描述”;

徐汇8月26日正式启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

(2)长期病假、退休、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等离职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及员工证明》;

(3)外省、市退休人员应提供:养老银行存折或发证部门出具的养老证明的详细资料;

(四)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明;如果是复员(退役)人员或退休人员,应提供复员或退休证明;

(5)房屋租赁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6)赡养人应提供:父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申请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规定的申请期开始之日的前一个月底的财产状况证明;

(1)机动车持有人应提供: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状况申报表;如果购买的车辆没有登记,提供购买发票或合同;

(2)股票持有人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经纪人出具的声明(交易详情);

(三)持有债券者应提供:债券证明;

(4)资金持有人应提供:资金报表;

(5)商业保险人应提供:保险合同;

(6)如果您在本市拥有非住宅房屋或本市以外的房屋(包括非住宅房屋),您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和房屋情况申报表;

(七)持有公司或企业股份的人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有关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料。

9.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前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出售、捐赠或者提取价值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财产的,必须提供合理的说明、资金流转凭证和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检查相关的材料。

11.申请人是烈士遗属或者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与其配偶、未婚子女签署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实的居住证状况、社会保障或纳税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和经济状况以及公示核实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所需的其他材料。

特别通知

未在本市登记的家庭购买本市共有产权保护房屋后取得上海市户籍的,仍适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共有产权保护房屋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要求》(胡夫办规[2018]27号)中关于后期供应管理的相关规定。

已取得上海市户籍并自愿退出申请或担保的本市非户籍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住房。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徐汇8月26日正式启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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