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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银行系统内部腐败事件的真相大白了!

分行经理获得贷款信用批准权,违反向公司发放贷款,无法收回银行8400万不良贷款。 成千上万的外债不能按时归还的,打包债务后“转嫁”。 以资金周转的借款为契机,向银行向顾客索取贿赂,要求近4500万日元,让亲妹妹收取费用…

最近,审判文件网发表了一审刑事判决书,公开了光大银行( 601818,股票吧)呼和浩特分店腐败事件的部分细节。

利用职权阻挠信用批准

绕过总店审查引起8400万美元的坏账

根据文件,去年7月,秦明开始担任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党委、风险总监,管理呼和浩特分行管辖内贷款公司的信用批准和贷款后管理等员工。 作为信用委员会的召集人,秦明召集和主办信用委员会,进行项目批准,对信用项目拥有否决权,促使信用项目贷后管理。 在任期间,秦明认识了在分店经常融资的四海企业法人李某1,从此踏上了职务犯罪的归途。

年,李某1以四海企业的名义向光银行包头分行申请授信,同年6月28日经光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批准,国内偿还请求权保理业务授信额为6000万元,授信期为12个月。 年后,这笔贷款继续编制,秦明在批准过程中得知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贸易金部对全球企业贷款发出了警告,依然没有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人为加快审议速度。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1曾在光大银行向鄂尔多斯( 600295,股票吧)市大成煤炭企业、达拉特四海运输有限企业等多家企业进行融资。 其中,四海企业以李某一名的名义,大成企业不是李某一名,但其中有李某一名用的。 李某1支持向大成企业贷款。 大成企业是谈判,不能继续授信。 因为这个李某1在找旭通企业。

秦明供述说,四海企业贷款有问题,在第一次贷款过程中贸易金融部向四海企业发出了警告,当时的贸易金融部总经理李某3也是用oa办公室系统发送的,但没有追加保证、信用停止等行动。 另外,四海企业在贷款过程中没有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采用贷款,最后的还款也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路径偿还,作为风险总监也发现了上述问题。 但是,因此前秦明需要李某1的钱,所以给予了新的申请“照顾”,在第二次贷款中秦明向光大银行包头分行长张某12致意,要求加快贷款进度,在风险审查时也要与风险管理部社长陈某加速进度处理

旭通企业得到了大成企业的融资,实质上应该是信用重组,向总店报告,但总店不一定批准。 这个秦明利用职务便利安排李某1以新客户的名义向光大银行贷款,使用大成企业的抵押物,在审查贷款会上也没有按照通常的审议程序进行,只是进行了一点流程,没有报告总店的批准。 最终,上述贷款被光大银行认定为不良贷款,给光大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共计8319.98万元。

把2400万外债转嫁给其他企业

三年多内受贿近4500万美元

年9月,秦明向中烟华贸易企业借款850.47万元。 之后,秦明向中烟华贸易企业借过桥资金贷款给其他公司,形成1600万元债务无力偿还,秦明产生了债务转嫁的想法,他与中烟华贸易企业财务部长余某协商以2400万元打包了所有债务。 年6月2日,宋某在实际控制的大鼠旗纳林丰胜奎煤矿和中烟华贸易企业余某签订了1.3亿元的《煤炭抵押协议书》,纳林丰胜奎煤矿承诺偿还中烟华贸易企业1.3亿元,其中秦明拖欠中烟华贸易企业2400万元 于是秦明“上帝不知情”把自己的债务转嫁给了其他企业。

年下半年,秦明与另一位同行的贷款客户宋某在北京金宝街附近见面。 宋某为秦明准备了“探亲礼”。 是装着一百万美元现金的箱子。 这笔巨款立即存入秦明的前妻银行,购买了“容易获利”的理财产品。 但几个月后,受贿的秦明因为害怕,把这笔巨款还给了原主人。

但是秦明和宋某的“生意”往来才刚刚开始。

秦明的妹妹齐秦在当地经营煤炭生意,从年开始秦明从其余的地方借款2400万元用于煤炭生意的资金周转和过桥拆毁生意。 但是,由于自己在贷款审查中给宋某“帮助”,让宋某背负了这笔债务。 这笔借款中1600万元是向李某1企业借款形成的桥梁资金,秦明从其余某处借钱借给李某1,从中赚取差额。

年,秦明由将在光大银行借款的王某作为“冤头”,用于向王某借款1170万元过桥,偿还的责任也转嫁给宋某。

尝到甜头的秦明和妹妹齐秦开始大胆地向在银行贷款的“顾客”行贿。 据李某1供述,去年1月,秦明给他打电话索取300万元,“交易”的地点也定在北京。 几个月后,秦明又要了200万元,李某1在北京王府半岛酒店把装现金的包交给了斋秦。 年9月,光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某工地施工,资金紧张,工地负责人向秦明借款30万元,秦明又找到了李某1“帮助”。

调查结果显示,一年中,秦明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索取和收取他人钱共计4495万元。

首长副行长纷纷“落马”

年内许多光大集团的地方干部被检查了

2019年4月1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驻光大组纪检监察组、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元光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秦明涉嫌严重违反纪律,与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驻光大组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呼和浩特 2019年6月27日,秦明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捕。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明作为国家职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他人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金钱共计4495万元,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秦明作为负光大银行审查贷款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发行贷款,给银行带来经济损失8319.98万元,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发行贷款的罪名。 被告齐秦知道传播的500万元是秦明的受贿金,为犯罪行为提供援助,而且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最终,被告人秦明犯了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没收了个人的所有财产。 违法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个人所有财产。 秦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 法院还依法对被告人秦明的违法所得继续追征。

值得注意的是,副总裁入狱后不久,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长相继“落马”。 8月,与呼和浩特分店两名落马干部密切相关的光银行鄂尔多斯支行行长刘波接受呼和浩特市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调查,这场金融反腐败风暴还在继续。

《金融法眼》整理了除了光大银行内蒙古系统之外,今年以来很多光大集团内部的高管都受到了调查。 9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媒体报道,中国光大实业有限责任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兼中国光大集团株式会社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部社长朱慧民涉嫌严重违反纪律,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驻光大集团纪检 根据公开资料,朱慧民在2007年10月至年10月期间,担任光银行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短短20天后,黑龙江纪委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前副行长邹建旭涉嫌严重违反纪律,正在接受浙江省纪委监察委员会驻浙江商业银行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大庆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违规放贷8400万、收受贿赂4500万……光大银行分行副行长“落马”牵出腐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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