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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各行各业中收取保护费的“恃强凌弱”行为,是一种恶势力的犯罪行为,深受群众反映和痛恨。以孙某某、李某某为首的罪恶犯罪集团,以餐具消毒行业为目标,以恶意举报为威胁,成立所谓的“餐饮消费联盟”,收取“管理费”,长期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企图垄断上海部分地区的餐具消毒行业,划定势力范围,控制市场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青浦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案件

2019年6月27日下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青浦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餐饮联盟”两起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涉案四名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最高刑期为15年6个月。

描述:被告李某某

描述:被告人谢某某(左一)、钱某某、孙某某(右一)

案例重播

2017年3月,李谋谋与孙谋谋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李谋谋为法定代表人,孙谋谋为监事,共同成立君怡(化名)餐饮公司。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孙某某、李某某以均益公司的名义非法组织了“食品消费联盟”,并以“食品消费联盟”的名义聚集了钱某某、谢某某。在上海及周边地区,对食品消费行业的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组织者和领导者为孙某某、李某某,积极参与者为钱某某、谢某某。

青浦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案件

描述:检察官

案例

案例1

2017年3月,孙某某和李某某多次威胁恶意举报,胁迫多名受害者加入“餐饮消费联盟”并索要“管理费”。后两人在招募钱穆某为会计师后,继续以上述威胁恐吓受害人,并指示钱穆某每月以“管理费”的名义索要钱财;同年8月,两人聘请谢某某为工作人员,并指示谢某某协助进行所谓的“管理”行为,并为其举报行为提供被举报消费公司的相关信息。

青浦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案件

自2018年2月以来,钱某在李某的指导下多次购买gps定位仪,李某将GPS定位仪安装在受害者的汽车和运送消毒餐具的卡车底部,多次指示谢某等人跟踪拦截,威胁车辆驾驶员。孙某某和李某某还恶意举报帮助孙谋提供餐具消毒服务的人员,严重影响了受害人的经营活动。

青浦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案件

案例2

2015年5月24日17时左右,为了迫使孙谋家退出部分食品消费业务,孙谋家聚集多人在孙谋家的营业场所闹事,用刀殴打孙谋家的侄子孙谋义,造成受害人孙谋义轻伤(二级)并轻伤。

法院认为

描述:公开宣布两起“食品消费联盟”中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案件

上海青浦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一个犯罪集团。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组织策划了该犯罪集团。指挥作用是首要因素,应根据该团体犯下的所有罪行依法惩处;被告人钱某某、谢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共犯,应当依法减轻。

青浦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案件

描述:党组成员、本院副院长王显成担任被告人李某某的审判长

被告人孙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钱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谢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青浦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官口译

“邪恶犯罪集团”一般有以下特征:第一,有三人以上(相对固定);第二,他们经常聚集在一起;第三是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第四,违法犯罪活动在某一地区或行业多次发生,造成恶劣影响,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第五,没有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青浦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钱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应依法惩处;4.被告追逐、拦截并威胁他人,情况恶劣。被告人孙某某聚众用凶器任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他的一切行为都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青浦人民法院宣判两起“餐消联盟”恶势力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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