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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法律》,刘老伯腿脚不便,在汽车站下车时车门提前关闭。在开关车门的过程中,刘老伯被带了下来,坐在了公共汽车的踏板上。后来,刘老伯被诊断为左脚踝外侧骨折。于是,刘老伯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的受伤是由于公交车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并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16000多元。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裁定公交公司赔偿刘老波各种费用9400余元。

普陀老伯坐公交跌倒骨折 公交公司赔偿近万元

2017年1月19日下午,刘老伯在赵家浜路林峰路站下车时,摔倒在前门踏板上。一名女乘客扶她到站台休息。当天,刘老伯去了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根据x光片,他的左脚踝骨折了。2017年3月2日,刘老伯去医院复诊,取下膏药。根据刘老波的申请,本院委托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对其伤情进行鉴定,认为其伤后应休息90-120天,护理60天,营养60天。此外,根据双方确认的公交车监控录像,发现刘老伯上车时确实有腿脚不便,下车时扶着车门栏杆。在下车的过程中,车门被弹开并关上了。

普陀老伯坐公交跌倒骨折 公交公司赔偿近万元

普陀法院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确保乘客的安全,并应将其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现在刘老伯在公交车上受伤了,他要求被告对他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支持。但是,根据刘老伯的伤情,结合实际情况,部分护理费用和营养费用偏高,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和目前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予以减免。最后,普陀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老伯9,400多元的各种费用。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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