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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一名狗贼的肢体冲突中,卞用手臂紧紧抓住对方的脖子,用力过猛导致对方窒息而死。日前,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和起诉后,卞被判故意伤害罪。然而,根据他的自首和狗贼的严重过失等因素,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和三年缓刑。

半夜偷东西时被狗贼勒死,男子自首并被停职

一个家庭在上海工作多年,在浦东的一个小院子里住了很长时间。2014年5月9日凌晨4: 00左右,一只狗敲门时,一名熟睡的男子被“咚,咚”的声音吵醒。他从门缝里看到他的狗躺在门外。当他再看它时,狗不见了。当一个人跳下床打开门往外看的时候,他看到一个人把他的狗放在医院外面停着的摩托车后面的架子上,以便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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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偷了狗!有人偷了狗!”一边喊,一边冲向偷狗的人,造成双方身体冲突。这时,那个人向一边挥了挥拳头,一边躲开了。他迅速用右臂钩住脖子,左手帮助右臂用力收紧。在争执中,两人都仰面倒地,狗贼压在一边,一只手抓住一只右手腕,另一只手握紧拳头,击打一个头和脸。与此同时,双方中的一方用右臂勒紧了另一方的脖子。卞说,“过了一两分钟,那人没有动。我放开我的手,站了起来。他一动不动地躺在地上。”

半夜偷东西时被狗贼勒死,男子自首并被停职

这时,几个被吵醒的邻居已经到达现场。其中一个让邻居报警110次,另一个打了120个紧急电话给那个人做心肺复苏术。而另一个妻子也帮助了那个催促他的人,但是那个人没有醒过来。在120名救援人员和警察赶到后,医生确认该男子已经死亡,卞也被带到警察局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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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医鉴定,死者死于机械性窒息,这是由他人对颈部施加钝器外力造成的,导致呼吸和循环系统衰竭。

经审查上述事实和证据,本案负责人认为,卞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然而,事件发生后有一种投降的行为。同时,在本案中,受害者用剧毒氰化物毒死了狗,并偷走了狗,这是一个严重的过失。基于上述因素,根据法律规定,某一方当事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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