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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杜佳[20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我委对现行价格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审查,决定废止《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销售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这8个规范性文件的目录现已公布,并将立即停止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14日

附件: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1.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药品价格发布渠道的通知(沪物价局[2000]141号)。

2.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市物价局〔2000〕331号)。

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

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上海市物价局〔2002〕008号)。

5.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定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

6.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43号)。

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

8.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生物制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004号)。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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