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403字,读完约14分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1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

第1条(目的和基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金融支持政策的通知》(蔡健[2015]134号), 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蔡健[2016]958号),有效推进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第2条(消费者)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

个人用户是指申请日前一年内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无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装警察;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最近24个月内连续一年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障费的非居民;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居住1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单位用户是指在市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用状况良好的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本条第二款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1 .驾驶机动车5次以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

2 .被判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3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本市销售和使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推广项目)和燃料电池汽车,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车辆目录,并符合本市行政法规。

本办法不适用于本市公共交通车辆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

第4条(财政援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进口新能源汽车除外),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的相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贴标准,再给予市财政补贴。全市财政补贴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1: 0.5给予市财政补贴;对于发动机排量不超过1.6升的合格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乘用车,市将按照1: 0.3的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给予财政补贴。列入《上海燃料电池汽车发展规划》相关示范应用规划,符合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相关技术标准,并在本市确定的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运营的燃料电池汽车,本市财政补贴比例不超过中央财政补贴的1: 1。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要求另行制定。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这个城市的财政补贴以消费者为目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扣除中央和本市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按照程序,市将把市财政补贴资金中由企业垫付的部分重新分配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除燃料电池汽车外,国家和本市财政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50%。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扣除中央补贴后计算本市财政补贴金额。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第五条(特别许可金额)

如果消费者购买非营运新能源汽车,而个人消费者没有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本市将继续按照非营运公交车总量控制的原则,免费发放新能源汽车专项牌照。使用特殊许可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让、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盗窃等手续,其专用许可额度自动失效,不再出具额度证明。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第6条(特殊操作限制)

消费者购买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进行运营,涉及行业许可管理的,市有关部门在现有管理规定框架下,优先发放相关专项运营配额,并指导运营企业办好申请手续。

第七条(便捷交通)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北京市在采取措施限制机动车通行时,将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待遇和便捷通行。

第8条(制造商的责任)

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并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具有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和应急支持服务,严格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规定》和《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相关质量保证要求、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及相关行业法规、消费者对汽车性能的基本要求,并符合《汽车制造企业及产品公告》。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二)对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实施必要的远程实时数据动态监控,确保每辆新能源汽车的数据采集能力,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接入本市确定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3)收费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前,按照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八部门发布的《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对消费者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进行审核。在销售产品时,他们有义务为消费者建造符合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四)承担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具有与新能源汽车销售总量相适应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提出程序科学、职责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动力电池回收实施方案。新能源汽车销售必须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和管理,相关信息必须接入本市确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实现对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信息的全程监管和跟踪。同时,我们将积极与本市汽车经销商、维修商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渠道。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此外,由中国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是独立承担相关业务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相关合格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认证文件,确保进口新能源汽车的质量和安全。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车辆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第九条(公共数据采集平台)

上海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研究中心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承担上海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的市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和信息发布。收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主要用于政府了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应用,改进政策和措施,以及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上海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研究中心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分析、汇总和使用数据,不得利用采集的原始数据开展侵犯相关法律主体权益的业务。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第10条(制造商的申请)

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车型登记的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对制造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11条(确认证书)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主要参数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认证。在销售产品前,承诺向消费者详细告知相关政策和查询渠道、消费者适用范围、制造商的责任和义务、收费设施安装方案、权利保护和投诉渠道,并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委员会申请确认证明。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将审查汽车型号的销售情况、制造商的承诺以及消费者的申请条件。如果条件满足,将颁发确认证书。每辆车一张证书。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第12条(二手车转让)

在本市注册并使用特别许可额度的新能源汽车,自特别许可额度开放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变更。

新能源汽车转让或变更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手车受让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要求,并实施自用或专用收费设施。

(二)二手车受让方为个人的,其名称不在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

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出具确认证明。如果受让方不符合上述要求,新能源汽车转让或变更后,特别许可金额将自动失效。

第13条(配额问题)

消费者购买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购买发票、确认证明、相关税费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专项许可额度。

被指定为非营运二手车的消费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确认证书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专项许可额度。

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

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或接受二手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在取得机动车购买发票或过户证明后,凭市交通委员会核发的专用许可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理机动车车管所相关登记。

第十五条(补贴资金的申请)

新能源汽车登记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应依据新能源汽车购买发票、相关税费证明、消费者信息证明、驾驶证等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市经济信息委员会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市财政补贴资金。

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取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后,申请本市财政补贴资金。对于经营新能源汽车,未取得相关专项经营配额的,市财政不予发放补贴。

第16条(制造商责任评估)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和责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时主动报告已售出新能源汽车的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和泄漏),并将车辆和动力电池代码等相关数据连接到本市指定的公共数据采集平台,共同维护本市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次年3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委员会提交年度生产企业责任自查报告。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第十七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应当责令整改,限期整改,暂停全市财政补贴申请和确认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整改完成并经评估符合要求的,恢复相关政策支持;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取消相关车辆登记信息: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一)未提供年度评估报告,或者经评估发现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火灾、漏电),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服务不规范、出具虚假票据信息、未按规定实施消费者充电设施、未履行相关承诺、未达到整车或蓄电池性能相关标准,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鼓励创新)

本市鼓励探索新能源汽车的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各类资源以多种方式增加对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的投资,加快汽车联网、智能电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的应用和服务,为新能源汽车消费者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本市支持崇明生态岛、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区、嘉定国际电动汽车示范区等新能源汽车集中推广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将研究制定专项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第19条(责任分工)

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制定业务文件,及时公开,并负责解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办法的实施,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并对本办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委员会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整体推广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相关申请,按照规定实施车型登记,审核并出具确认证书;会同市商务委员会制定二手新能源汽车转让审核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受理和审查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相关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回收废旧动力电池进行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市科委负责实施全市燃料电池汽车发展的相关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补贴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全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实际分配和使用情况。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制定新能源汽车特别许可额和特别营运额的审批程序,发放相关额度并进行监督。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登记,并向受理财政补贴申请的相关部门提供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的相关信息。

市商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新能源汽车二手车市场的规范运作。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信息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科委、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实际销售价格制定、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和运营配额发放以及生产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监督。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消费者(包括二手车受让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汽车制造商对所销售产品的一致性和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专项许可金额和专项经营金额的,一经查实,追回补偿资金,取消专项许可金额和专项经营金额,并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录相关不实信息。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第21条(有效期)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我市将适时调整实施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标准、规定与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8年1月23日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办法(全文)

地址:http://www.shcafe.org/shzxxw/18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