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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日报》报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审结了上诉人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子琪服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李冰服装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判决被上诉人李冰公司赔偿被上诉人上海故事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5万元。

一条淮海中路上2家"上海故事" 法院:不正当竞争

上海子琪公司于2003年创立“上海故事”品牌,专业生产和销售以“上海故事”为商品名的围巾(包括围巾和披肩),并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上海故事”专卖店,专门销售“上海故事”围巾。2009年,上海子琪公司将“上海故事”品牌转让给上海故事公司。同时,上海故事公司授权上海子琪公司通过普通许可的方式继续使用“上海故事”品牌。经过十多年的经营,《上海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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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巾产品已经销往全国各地,“上海故事”品牌实体店在各地广泛开设。

2016年5月,上海故事公司和上海晏子公司发现李冰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上海故事”作为商品和店铺名称,并在上海淮海中路1251弄1号开设了丝巾店和手机专卖店,销售与其产品相同的产品,并在店内进行装饰,在标签、标签、包装盒和包装袋等产品包装上使用与上海故事公司和上海晏子公司相同的设计。

一条淮海中路上2家"上海故事" 法院:不正当竞争

上海故事公司和上海子琪公司认为,李冰公司依附于其商品名称的流行,其主观恶意是显而易见的,意在引起消费者的困惑。因此,他们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李冰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并赔偿上海故事公司4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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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定驳回上海故事公司和子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海故事公司和子琪公司拒绝受理此案,并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上海故事”是上海知名商品的独特名称,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上诉人和上诉人都是上海的经营者,业务范围重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对手。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一条淮海中路上2家"上海故事" 法院: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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