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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深圳之后,又开始在别的地区探索个体破产制度。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整理(类个人破产)业务指导(试行)》。

部分文案来源:中国基金报(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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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补充《一半破产法》。 继深圳之后,浙江正式探索了个人破产制度。

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整理(类个人破产)业务指导(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导”),合理明确了有条件债务免除、诚实财产申报、“生活必需品”,免除破产制度中的财产

这项事业指导的发表意味着浙江省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今年8月,深圳市正式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体破产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实施。

个人破产制度与商业银行密切相关。 据大行人说,个人破产可能会对一些信用类贷款产生一定的影响。 比如,有些银行收紧高杠杆和弱资质人的风控条件,但还为时过早。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个人破产需要维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让“正直不幸”的债务人戴上“老赖”的帽子。 例如,个人破产重组形成了偿还前期债务的责任,避免因破产而将债务转入银行。

为什么要实施个人破产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简单来说,个人资金不赔偿债务的,由法院宣布破产,清算和分配财产。

但是,以往,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乏,公司家如果创业失败,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的债务责任,不能得到与公司同等的破产保护,不能退出和再生市场,经营风险无限转移到个人和家庭,高利贷,地下钱庄等不

此外,如果债务人不赔偿债务,通过依法申请破产保护的方法,可以防止永远陷入债务危机,背着沉重的债务逃跑或自杀。 在生活大幅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破产保护也为债务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年行动调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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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业务指导称,目前只规定债务人申请集中整理个人债务(类个体破产)。

深圳确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

但是,两者都要求连续三年参加社会保障。

浙江省个人债务集中整理(类个人破产)的要求如下

具有浙江户口,住在浙江省内,参加浙江省内的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三年自然人不能清算到期债务,资产不足或明显清算能力不足的,本指南 个体经营者可以参照本指南进行债务集中整理。

深圳市个人破产的申请条件是:

对债务人来说,住在深圳、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三年的自然人,在生产经营、为生活费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明显偿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对债权人来说,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单独或者共同具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

个人破产通常设置行动调查期,浙江为5年,深圳为3-5年。

浙江省业务指导说,所有债权人平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结束执行的,不设置行为调查期。 也可以设立行动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 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以设立行为调查期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调查期为个人债务集中整理程序结束后的五年。

深圳规定个人破产要先采取清算、重整、和解三个进程。 其中清算是典型意义上的破产,债务人可以通过相关手续,将所有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清算债务,经过3至5年的考察期间,遵守行为限制,在没有破产欺诈的情况下,依法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恢复新生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相关行为的限制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在费用限制方面,浙江省业务指导禁止九种行为。

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列车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车辆一等以上座位。

在三星以上的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地收费。

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级装修房屋

租高级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地方工作

购买汽车;

旅行,度假;

孩子上收高额钱的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的保险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或事业所需的费用行为。

在职业限制方面,浙江省没有发表相关规定,深圳禁止债务人担任上市企业、非上市公共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者的职务。

破产申请人有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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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律所朱逸聪律师表示,浙江的从业指导与深圳颁布实施的《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相比,理念有一脉相承,是保护正直不幸的债务人。 就业指导出来后,大量人员申请破产是正常的现象,由于已经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指导破产也是规定的义不容辞,但不会引起恶意逃避债务的破产潮。 因为为了帮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重生,防止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设计了一系列制度。

其中包括债务人全面申报财产和债务,未经许可不得出国,姓名、联系方法、地址变更后及时报告等义务。 债务人拒绝协助或协助人民法院、管理者调查的,不回答询问或拒绝提交相关资料的提供虚假、伪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误解陈述的故意隐匿、转移、破损、不当 实施或者合作实施财产权益和财务证明书等资料物件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给予训诫、约束、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逐渐落地后,有多少人申请破产?

深圳市中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目前深居深圳,满足连续参加深圳社会保障三年门槛的人约600万人,香港每年的个人破产申请数参考人口约千分之一的比例,每年的个人破产案件约为5,660 “最初申请人可能很少,但几年后会逐渐增加,稳定下来。 ”。

12月3日,浙江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截至9月底浙江省受理了237起个人债务集中整理事件,签订了147起个人债务集中整理事件。

另外,浙江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整理有关债务总额2.027亿元,其中保证债务额为2573.251万元,普通债务额为1.77亿元,合计3350.349万元,平均偿还率为16.53%。 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整理案件涉案债权人685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138人。 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整理事件共涉及执行事件712起,执行目标金额为2.482亿元。

个人破产制度也有望超越地区比较有效。

一位业界人士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域外性”是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在一个身体在深圳破产,其他个人破产制度没有实施的地方,该如何认定其债务呢? 》曹启选表示,条例通过后,条例需要就派生诉讼集中管辖规定、深圳法院对个人破产案件作出的判决在特区外的效力等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支持和保障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简称《意见》),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自然人破产案件审判的特区内外 另外,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权和破产事务管理权的分离改革,支持深圳设立专业破产管理机构。 探索设立亚太区域破产重整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对各方普遍关注的自然人破产的地区间效力问题,“意见”态度鲜明支持,全面执行自然人破产案件审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要求全国法院积极支持这项改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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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个体可以破产!又一地宣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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