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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消息:为依法惩治抢劫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大额”、“大额”和“特别大额”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此次公布的解释规定,抢劫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3万元至8万元、20万元至40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较大”和“数额特别大”。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大”的抢劫标准分别为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0000元以上和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解释颁布实施后,2002年解释将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次发布的解释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解释为准。

确定驾车强行扣押抢劫数量的标准有所改进。不同的信念是不同的。

根据此次发布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抢劫公私财物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抢劫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受到抢劫、哄抢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劫三次以上;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抢劫的;组织和控制对未成年人的抢劫;抢劫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有婴儿的人、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在医院抢劫病人或者其亲友的财物的;扣押救灾款物、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和救济;在自然灾害、事故、社会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抢劫事件发生地的;给他人造成轻伤或者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确定驾车强行扣押抢劫数量的标准有所改进。不同的信念是不同的。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扣押他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扣押他人财产时,受害人因不放手而强行扣押;驾驶车辆强迫他人挤压、冲击或者强占财物的;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他仍然强行没收财产,并允许财产持有人遭受不只是轻伤。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确定驾车强行扣押抢劫数量的标准有所改进。不同的信念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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