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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1岁的男孩在共乘一辆自行车时被一辆公共汽车撞死。26日中午1点左右,悲剧发生在浙江北路天童路路口,再次引起公众对共用自行车使用的关注。这也是上海首例12岁以下未成年人共用自行车死亡的案例。

据现场目击者称,这名骑着黄色OFO自行车的孩子大约10岁时,在浙江北路与天童路交叉口与一辆公共汽车相撞。当时,孩子和那辆黄色的车一起被卡在右前轮。公共汽车上只有一个司机。大火到达后,孩子被救出并被送往医院治疗。地上仍有一滩令人震惊的血迹。据目击者石说,共用一辆自行车的男孩身高约1.2米,被救援人员救出。然而,现场没有看到该男孩的监护人。她劝孩子不要骑自行车或独自上路。父母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

这辆公共汽车撞上了一个男孩,并且死亡,这是上海第一个使用12岁以下共用自

图片显示:在火灾现场,杰克被用来支撑右前轮来营救孩子。

《新民晚报》Xinmin.com记者在现场看到,许多市民都骑着共享自行车。在离事故现场不远的地方,ofo和其他共享自行车停在白色的盒子里。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十字路口的速度相对较快,相邻的机动车道旁都有一条非机动车道。随着周边地区被拆除,人车混杂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新民晚报》和Xinmin.com记者的采访间隙,一位母亲和她的女儿(估计大约10岁)骑着一辆共享的自行车经过。女儿不小心从车里掉了下来。一位热心的市民悲伤地提醒这对母女,下午在十字路口发生了一起事故。孩子们骑车时必须小心。

这辆公共汽车撞上了一个男孩,并且死亡,这是上海第一个使用12岁以下共用自

图图说:在采访中,一位母亲和她的女儿骑着一辆共享的自行车经过。女儿从车里掉了下来。附近的居民悲伤地提醒这对母女,下午在十字路口发生了一起事故。

在一次采访中,ofo表示对事件本身以及孩子和父母深感遗憾。在事件发生后,本处已尽快向警方提供联络资料,并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跟进调查。上海申论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在接受《新民晚报》Xinmin.com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2)款,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和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骑车人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一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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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马文斌称,现行法律没有对共用自行车平台是否应该监管12岁以下儿童的自行车行为做出任何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仍然是空白色。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该平台积极监控或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而企业本身没有这种权限。即使监控是通过身份信息完成的,父母仍有可能使用自己的账户来保护孩子,以避免被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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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静安警方称,事故发生在今天下午,当时一辆沿天通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浙北路口的公交车在左转时撞上了一名骑自行车的男孩。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赶到现场营救男孩,并送他去看医生。新民晚报记者Xinmin.com了解到,这个男孩今年四年级,大约10岁。他住院后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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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程:事故位置

新闻背景:

3月23日,上海市质监局发布了“共享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服务”两组标准意见初稿。除了对自行车质量和企业运营的要求外,这些标准还对用户设置了限制。首先,强调实名制,要求运营单位向用户提出实名注册或注册要求。其次,有一个高度限制,即低于1.45米或高于1.95米的用户将被“排除”共享自行车。第三,用户应该超过12岁。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这辆公共汽车撞上了一个男孩,并且死亡,这是上海第一个使用12岁以下共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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