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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温来袭时,上海市总工会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关于大多数员工关心的高温津贴,记者今天获悉,2018年夏季高温津贴将保持不变。支付方式为: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工人露天工作,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则支付工人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地冷饮供应工作。

2018年上海夏季高温福利标准不变:每月200元+冷饮

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劳动保护和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今年夏天高温津贴的十大提醒

每年夏天,“高温劳动权益保护”成为热门话题,高温季节津贴(俗称高温费)的发放,牵动着许多员工的心。长江和淮河中下游地区可能会继续经历高温和干旱,上海的高温天数预计不会少于前几年。天气越热,就越应该努力预防中暑和降温,高温费的支付应该更加合理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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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1:该市的高温费将连续四个月每月200元。

离职后,小王因未支付高温津贴而向公司提起诉讼。闵行区法院责令该公司向小王支付1200元高温季节津贴。2010年1月,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2011年11月,小王离开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和2011年的高温津贴。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公司应向小王支付为期两年的高温季节津贴1200元。该公司拒绝接受该决定,并起诉法院,认为高温费已包括在通常的绩效奖金中。经法庭质证,法院认定该公司声称高温费已包含在奖金中,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向小王付款,故不支持该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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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小王两年的高温费是1200元?2007年,我市规定,企业应对高温天气(日最高温度35℃以上)和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员工发放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不得低于每天10元。从2011年开始,上海提高了高温季节津贴标准,将日薪标准调整为月薪标准,即从高温日10元调整为月薪200元。实施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工人可以得到800元的高温津贴。据此,王2011年的高温津贴为800元,2010年为400元。今年,该市还没有发布新的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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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应该指出,每月200元只是高温季节津贴的最低标准。企业还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情况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支付标准。

提醒2:不支付高温费的员工可以举报或申请仲裁。

有些员工在要求经理支付高温津贴时,往往会得到这样的回答:“我们已经提前商定了工资,高温津贴已经包括在内,所以没有必要再支付了。”事实上,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虽然企业按照规定或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工资,但工资只反映一般劳动条件下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质量的差异,而高温津贴用于补偿员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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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重庆等地没有对不执行高温津贴的城市进行行政处罚,现有法规的立法水平有待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温津贴企业可以发放或不发放。企业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同时,各级人民社会服务部门和工会组织将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保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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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3:享受高温费的不仅仅是企业员工。

22岁的小张从东北搬到了上海,在一家私立医院的露天停车场工作。盛夏,小张的头又热又热。有一次,一个病人看到小张工作非常努力,半开玩笑地对小张说:“超细产品不容易。你的医院应该为高温支付更多的费用。”小张叹了口气说:“医院说我们不是企业,没有这么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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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发[2007]186号),用人单位对安排工人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露天作业且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不含33℃)的工人,应当给予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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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称为用人单位。

本市《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组织和有雇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中学、民办大学、民办医院、养老院、民办演艺团体、民办福利院等。像企业一样,个体经济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必须遵守高温费的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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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4:夜班不是拒绝支付高温费的理由。

老李在建筑工地工作,负责夜间检查。该公司透露,他今年不会得到高温津贴,因为“夜晚不属于高温环境”。老李对此很困惑,但他不知道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规定,如果企业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安排工人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的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企业应向工人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也就是说,企业安排工人在户外工作。从六月到九月,即使天气不热,也要支付高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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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在室外以及工作环境的温度,与“朝九晚五”或夜班无关。如果老李在夜班期间室外温度达到33℃,他应该得到高温津贴。

提醒5:缺勤人员高温费的扣除按制度执行。

天气越来越热了。有一天,在纺织厂工作的钟阿姨汗流浃背。突然,一个小妹妹大声喊道:“工厂刚刚贴出通知,说今年高温工作的员工将获得四个月的高温费,每月200元。”钟阿姨感到很高兴。不想小妹发脾气,“如果留下2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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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将扣除当月高温费用。”钟阿姨的脸色突然变得晴朗起来,因为7月份,她要请3天的事假去参加女儿在家乡的婚礼。在适当的时候,人事经理来了,被问及此事。人事经理说:“高温费每月一次性付清。工厂的规章制度已经体现了对员工的关怀。一个月的工作时间不多,这并不总是真的,但200元的高温费仍在支付。”大家听完后面面相觑。工厂的做法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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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阿姨企业的规定是没有根据的。原则上,请病假和其他非正常出勤的员工的高温费可按每月平均工作日21.75天折算。然而,不同计算方法的结果并不相同。

方法1:高温费=每日高温费标准9.2元(200元/21.75天)*当月考勤日。例如,今年7月,工资计算日为23天,钟阿姨工作20天(事假3天)。当月高温费为9.2元×20天=184元。

方法二:月高温费=月高温费标准200元-日高温费标准9.2元(200元/21.75天)×休假天数。按照这种方法,当月高温费为200元-9.2元×3天=172.4元。

上述两种方式可由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单独规定,但统一操作方式应明确界定,并与病假工资、加班工资等支付方式挂钩,不能“左”和“右”,否则不公平。

提醒6:高温费不能包含在最低工资中。

2013年6月,张在一家机械厂担任搬运工,月薪1650元,其中高温津贴200元。张离职两个月后。他与工厂谈判,要求企业补足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该企业认为,张的月工资为1650元,高于当年最低工资1620元。张收到了一份不同意向的补发工资。在张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投诉后,经有关部门协调,机械厂向张支付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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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的最低工资规定并没有说明哪些项目构成最低工资,但以下项目通过反向列举被取消:社会保险费和个人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补贴。;食品补贴(食品补贴)、通勤补贴、住房补贴。扣除高温津贴等项目后,员工每月实际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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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高温津贴纳入最低工资实际上“隐藏”了工人的法定最低工资收入,应该停止这种做法。值得注意的是,从2014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已调整为1820元。

提醒7:劳务派遣工也享受高温津贴。

有些单位发放高温津贴不仅与高温下的劳动强度无关,而且还按“等级”和“编制”发放。高温津贴已经成为身份的象征。一些所谓的“编外人员”,如“临时工”和派遣工人不享受高温津贴。在一些地方,被派遣的工人甚至因为申请高温津贴而被解雇。这些行为侵犯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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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实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提供与其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等义务。今年3月1日生效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其工作相关的福利,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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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实际用人单位负责员工的考勤、防暑降温,因此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也是合理的。但是,对于这个问题,最好在雇佣工人的三方的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总之,由于劳资双方的推诿,这些雇员的高温津贴无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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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8:支付高温费应考虑公平合理的原则。

一家公司原本计划向一线员工支付高温费,但该公司的财务部、供销部和人事部表示,他们的工作“有一半是在露天进行的”。他们应该支付高温费吗?在另一个企业中,情况正好相反。从清洁工人到公司经理,每个人每月支付300元高温津贴(超过本市规定的100元标准)。然而,在户外工作的工人仍然感到被欺骗,甚至怨恨。企业甚至喊着,“我没想到付钱后还会发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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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由于不同地方、不同企业、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条件差异很大,期望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哪些员工应该领取高温费是不现实的。例如,不可能对那些在野外跑步的人是否应该收取高温费作出一般性的评论,而应该根据实际的工作条件和交通设备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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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高温津贴毕竟不同于约定的工资,其功能是补偿工人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额外生活费用。在高温条件下消耗更多劳动力的工人应该比其他工人得到更多的物质补偿和精神鼓励。企业给予非高温工人高温津贴并非不可能,但反映不同工作条件下员工待遇的差异才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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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高温费缴纳办法,依法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建议。高温费也是员工劳动报酬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是企业集体合同中的一个必要条款。涉及高温费支付方式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只有企业和员工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才能落实高温费的支付规定,保证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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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9:高温费和冷饮不能是“两者之一”

张在一家公司当司炉工,在与公司就其待遇发生纠纷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然而,仲裁裁决只支持他的加班工资和夜班津贴的要求,而不支持高温津贴。为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温津贴。

张先生认为,在高温季节,当锅炉环境温度达到43 ~ 45℃时,公司应支付高温津贴。该公司辩称,锅炉周围的温度比正常温度略高5℃,但在高温期间提供冷饮和绿豆汤,因此该公司不同意支付高温津贴,但该公司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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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应以现金支付,雇主应继续在夏季工作现场供应冷饮。

提醒10:高温津贴不能取代工人的休息权利。

一家企业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员工休几天高温假可能比每月几百元的高温费更受欢迎,因此还规定为每年完成任务并遵守纪律的员工提供2-5天的“高温假”,以鼓励他们。这样,进一步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实现了“双赢”。工作人员的注意力不再集中在高温津贴的数额上,每个人的心情都很詹妮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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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温假期”,但高温津贴只是实施“预防夏季高温和降温措施的临时措施”的一个方面,不能取代高温工作的“休息权”。它甚至比高温容差更重要。

根据《办法》的规定,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以外,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当日发布的天气预报调整作业时间。当日最高温度达到40℃以上时,当天停止室外作业;2.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全天户外露天作业,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高气温期内3小时内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3.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实行倒班和休息,以缩短工人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室外工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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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而克扣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真正实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2018年上海夏季高温福利标准不变:每月200元+冷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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