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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黄浦区介绍,自16届中央扫黄打非监察组第7下沉队在尹组长和泽伯佳副组长的领导下进入黄浦区以来,深入开展了监察工作,听取了工作汇报,约谈了有关人员,核对了账目资料,查了案件线索,走访了基层单位,实现了各街道扫黄打非专项斗争监督的全覆盖。

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进驻黄浦开展督导

6月19日,第七下沉队参加了黄浦区专项斗争汇报会,听取了黄浦区委书记、黄浦区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高云关于专项斗争工作的汇报。尹在讲话中强调,要认真学习总书记“两个务必”专项斗争的指导精神,充分认识“两个务必”专项斗争的重要意义,紧紧依靠黄浦区委、区政府开展专项监督。公安机关要重点检查中央监察组交办的线索,尽快形成成效。要循序渐进,进一步压缩各级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会后,第七下沉小组分四组对全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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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第七下沉队集中检查反黑除恶工作台帐资料,按照“政治立场、责任落实、宣传、线索安排、综合治理”的要求,逐一检查了黄埔区反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61个成员单位523箱3130多份台帐资料。

6月21日,第7下沉队殷、泽伯甲分别带领队伍深入五里桥、板松园路、大浦大桥、老西门、小东门、瑞金二路街道进行现场监督。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区反黑斗争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卢南亭陪同考察。

6月22日,第7下沉队殷、泽伯甲分别带领队伍深入豫园、南京东路、淮海中路、外滩街,并在、路南的陪同下继续进行现场监督。6月21日和6月22日,7号沉船事故调查组走访了街道电网中心、综合治理中心、缉私办公室、派出所、房管办公室、居民小区等单位,查阅了台账,实地查看了技术防范设施,并约谈了平安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等同志,帮助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现场指导。在深入社区监督的过程中,尹一行深入居民家中,调查收集了社区群众对专项扫黄工作的认识和意见,对街道扫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指导街道落实扫黄工作目标。在小东门街,泽伯佳一行与街道扫黄办公室主任进行了交谈,询问了街道扫黄工作的组织架构、机制、线索调查和处理情况,了解了扫黄专项斗争的进展情况。第七下沉小组走访了居住在瑞金街的电信诈骗老年受害者,宣传了专项斗争的意义,帮助社区居民增强了防范意识。第七下沉队也到大浦桥街市场了解市场管理和摊位经营情况,询问摊主是否有恶势力欺负市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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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下沉小组强调,要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带领小组掌握大局,并由反黑办监督实施。各成员单位要齐心协力,敢于亮剑,推动反邪恶专项斗争。

中央扫黄打非16监督小组报告方法

举报电话:021-52397077(08:00-20:00)

特别邮箱:上海a002邮箱

黄浦区报告方法

★区反走私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法

举报电话:63770979(工作日8: 30-11: 30,14: 00-17: 30)

邮政信箱:01-016,邮编:200001

电子邮件:hpshce@126

★公安局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63770979(工作日8: 30-11: 30,14:00-17:30);

报告电子邮件:hpfh321@163

举报地址:河南南路666号,邮编:200010

★区纪委监督委员会报告方式

举报电话:12388

窗口受理点:静园街58号受理大厅(每周一、三9: 00-11: 00)

邮政编码:200001

★区委组织部汇报方式

举报电话:63360655(工作日8: 30-17: 30)

举报地址:延安东路300号东一栋9楼,邮编:200001

应该了解和关注与邪恶的特殊斗争(3)

21。邪恶势力的非法和犯罪活动是什么?

答:恶势力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破坏财产、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但也包括其他以暴力、威胁等为主要手段的以作恶、欺侮人为特征的违法犯罪活动。

邪恶势力还可能进行非法犯罪活动,如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和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聚众“打砸抢”。

22。“邪恶犯罪集团”的特征和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1)有3个以上的固定构件(有明显的主要构件);

(2)经常聚集在一起;

(三)共同故意实施邪恶势力等经常实施的三种以上犯罪活动的。

23。如何识别“邪恶势力”和“邪恶犯罪集团”的成员?

答:邪恶势力一般有三种以上,聚集的人群相对固定。装配工是指在邪恶势力进行的非法犯罪活动中扮演组织、策划和指挥角色的罪犯。成员相对固定,符合其他恶势力认定条件,但许多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成员组织、策划和指挥的,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具有上述行为的成员可以被识别为拾荒者。其他恶势力成员,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经常与他人聚集在一起共同犯罪,但仍按照聚集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包括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被绳之以法的犯罪分子、因法定情形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犯罪分子、因参与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那些只因为临时就业或被雇用、使用或利用、欺骗而参与少量邪恶势力非法犯罪活动的人,一般不应被视为邪恶势力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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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和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共同犯罪形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仍然接受首要分子的领导、管理和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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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有成员或首要分子、纠察队和其他重要成员都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确定邪恶势力和邪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特别小心。

24。处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一般要求是什么?

答: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深刻认识恶势力违法犯罪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严惩的原则,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在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各个阶段充分体现依法严惩的精神,有效震慑恶势力犯罪,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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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提高或降低认定标准。我们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恶势力和犯罪集团中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地位和作用,以及他们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行,切实做到宽严相济,以罪论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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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三大规则”,不断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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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邪恶势力的“保护伞”是什么?

答:(1)目标是国家公职人员;

(2)使用手中的权力;

(三)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者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犯罪,不立案、不侦查、不立案,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26。如何处理“保护伞”的问题?

答:国家公职人员作为恶势力的“保护伞”,将依法依纪追究党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个人以恶势力“保护伞”的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或打击报复的,也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27。与邪恶的特殊斗争的焦点是什么?

答:重点关注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始终针对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痛恨的各种黑恶势力。重点打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机构安全、政治安全和政治领域渗透的黑色邪恶势力;

(2)掌握基层政权,操纵和破坏农村基层大选,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

(三)利用家族势力控制村庄,压迫和伤害“村霸”等邪恶势力;

(四)在征地、土地租赁、拆迁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等行业和领域。、强制招标、恶意招标、非法占用土地和滥挖滥挖的恶势力;

(六)在交易会、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欺凌、买卖、收取保护费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和管理“赌、赌”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贷和暴力讨债的邪恶势力;

(9)介入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恶势力;

(十)组织或者雇佣网络“水军”对互联网上的黑恶势力进行威胁、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

(11)海外黑社会和跨国跨境邪恶势力的渗透;

(12)邪恶势力的“保护伞”。

28。什么是“常规贷款”?

答:“例行贷款”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夸大贷款金额,诱使或强迫受害者签署“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恶意制造违约、故意确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等。,以及使用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威胁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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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例行贷款”常见的犯罪方法和步骤是什么?

答:(1)制造私人借贷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常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和“同业拆借平台”的名义进行宣传,以低利率、无担保、无担保和快速贷款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钱,然后利用“保证金”、“规定”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误解签订“贷款”协议或相关的人为高额协议。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会以受害人之前的贷款违约为由,强迫对方签署“贷款”协议或相关金额夸大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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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假支付事实,如制造资金的流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贷款"协议中夸大的金额将资金转入受害人的账户,形成了向受害人交付所有贷款的银行流程的痕迹,然后采取各种手段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受害人实际上并未获得或完全获得"贷款"协议和银行流程中显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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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故意造成违约或者任意认定违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设置违约陷阱、设置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导致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任意认定违约迫使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冻结贷款金额。当受害人无力偿还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关联公司或指定的关联公司和关联人员为受害人偿还“贷款”,然后与受害人签订一份人为抬高的“贷款”协议或金额较大的相关协议,以“划单还贷”的方式不断“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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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用硬方法和软方法“索赔”。在被害人未能偿还虚假高“贷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要“债务”。

30“常规贷款”和私人贷款有什么区别?

答:“常规借贷”与平等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有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贷款人是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到期利息的,在签订和履行借贷协议的过程中,不会以非法占用他人财产为目的,也不会夸大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的支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销毁还款证据。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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