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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车主的朋友们:

原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2019年4月14日废止;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保护您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部门提醒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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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令第9号)第六条(产品目录)明确,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第八条(销售承诺)明确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如因未列入产品目录而无法在本市注册,可依法要求退货。第十五条(登记上市申请)明确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市。第三十七条(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的处罚)明确电动自行车未列入产品目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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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经济信息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19年开展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申报和编制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自2019年4月15日起, 根据原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纳入评估的所有产品将从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删除,不得在本市销售。自2019年4月30日起,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类产品的登记。 也就是说,根据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在购买之日起15天内申请注册和许可的规定,在4月15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在4月29日前完成注册和许可。4月15日后(含)购买的未列入新电动自行车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自4月30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完全停止在电动自行车目录中注册品牌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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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此通知你。祝你一路顺风,生活愉快。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2019年3月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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