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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晨报》报道,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近日发布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一发表,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许多女性读者打电话询问上海现行生育政策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异,特别是生育保险待遇和标准的差异。为此,本报昨日特邀劳动法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委员会主任鲁银律师进行翻译。

新的生育保险计划将为上海妇女带来三大亮点

上海市自2001年起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经过多次修订,适用范围现已扩大到上海郊区的农民和农民工。”鲁银解释说,上海现行生育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与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缴费基数和比例也基本相同。但是,生育保险的待遇和标准有很大差异。上海生育妇女可以从“生育保险计划”中受益。

新的生育保险计划将为上海妇女带来三大亮点

三大亮点青睐上海女性

■怀孕期间期待生育保险

上海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而《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两者含义明显不同。上海市的生育医疗费用补助主要是指分娩的医疗费用,而《意见稿》中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并发症和并发症的诊治医疗费用。由此可见,草案中生育医疗费用的范围已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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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疗角度来看,诊断和治疗妊娠并发症和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应当属于生育医疗费用的范畴。将这部分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政策范围,有利于保护孕妇权益,是合理的、合理的、合法的。”卢茵认为。

■对回国就医的外国妇女没有限制。

上海市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妇女在规定的医疗机构生育和流产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与现行政策不同,《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人员在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需要急救、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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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银解释说,上海政策中规定的医疗机构通常仅限于上海地区,而《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实际上已经扩展到全国。因此,如果实施《征求意见稿》,在上海工作并支付产妇保健费用的妇女将不受上海规定的医疗机构的限制,她们还可以在全国各地的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享受规定的紧急治疗和抢救医疗。“此外,随着协议下医疗机构的扩大,全国医疗机构网络得以充分实现,对分娩妇女的保护得到了极大改善。”卢茵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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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支付产妇医疗费用

“上海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妇女生育后,必须到指定的机构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津贴,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她先支付生育医疗费,然后再报销。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用于妇女生育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陆茵认为,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生育妇女不再需要奔波到相关机构解决医疗费用,体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服务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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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项规定也可以修改和完善。

■产妇津贴支付中的“大锅饭”现象

虽然许多内容对妇女有益,但草案中的一些条款仍需进一步论证和完善。就生育津贴而言,《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领取的工资报酬,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分配。卢寅认为,“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就是说无论工资多少,只要同一个单位的职工按同样的标准支付,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生育津贴“大锅饭”的现象,而且由于统计标准不一致,在操作中也容易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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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报销不同地方的产妇医疗费用。

“先在上海分娩,然后在北京分娩的女性。支付地点和治疗地点不在同一个地方。分娩的医疗费用需要报销回上海。征求意见稿没有规定不同地方的支付和分娩方式。”卢茵说道。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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