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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配偶经商的规定(试行)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日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全面严格管理党的要求,加强本市领导干部管理,推进本市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根据党的内部规章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指导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制定本规定。

上海新规: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全市党政机关、NPC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驻局副职以上(含局副职,下同)干部;

(二)全市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依法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相当于局级以上副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领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营业性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家(地区)公司注册后回国(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等;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在私营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者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外方委派或聘用的高级职务等。

第四,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营企业;他们的子女和配偶不允许在这个城市做生意。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县党政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配偶,不得经营企业;其子女和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商业区经营商业企业,也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商业企业活动。

上海新规: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

市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和检察机关、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营企业。其子女和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商业区经营商业企业,也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商业企业活动。

上海新规: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

(三)国有企业中市级领导的配偶不得开办企业;市分管领导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分管副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工作的企业和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商业企业,不得从事可能与本市公共利益相冲突的商业企业活动。

上海新规: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

(四)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人员外,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经营范围内经营商业企业,也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商业企业活动。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组织做好配偶、子女及配偶企业情况专项报告,填写《市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

领导干部要在领导小组民主生活会上表达自己的配偶、子女和配偶的业务情况。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开办企业情况表》的领导干部进行专项核查,对填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开办企业情况表》的领导干部进行抽查,抽查率为每年20%。重点检查是否有遗漏或隐瞒。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由市组织部和市纪委依法依纪进行检查。

上海新规: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

第七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自愿退出其配偶、子女和配偶从事的企业经营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职。

第八条对不如实反映或者不及时纠正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组织部和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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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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