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10字,读完约2分钟

最近,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与以往不同的是,由静安法院院长孙培江担任审判长,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恒进为公诉提供支持。这是自司法体制改革以来,静安法院院长和静安检察院检察长首次在同一法院审理案件。

静安法院检察院“两长”首次同庭办案

据了解,王于2017年4月4日因偿还外债会见了被害人。王某以找银行为由,带领陈某开车到偏僻路段,用事先准备好的小刀胁迫陈某交钱。陈某在持刀过程中受伤,王某看到受害者陈某流血后主动放下刀逃离现场。经鉴定,受害者陈某受了轻伤。第二天,王某某主动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静安法院检察院“两长”首次同庭办案

2017年8月23日,检察长杨恒进到静安区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庭审期间,杨恒进继续追问王某是主动放下刀还是被陈某带走。王某某这样坦白:“我们当时争论了十分钟。我看到陈格的左手在流血。我非常害怕,所以我很快扔了刀,跑了。”这与陈某之前陈述的细节一致。最后,总检察长杨恒进综合各种证据材料,认定本案属于刑事中止。

静安法院检察院“两长”首次同庭办案

庭审中,检察长杨恒进宣读了起诉书,向法庭出示了持刀照片、专家意见等证据,宣读了被害人未到庭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围绕案件事实和犯罪形态阐述了检方的观点。他认为王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夺他人财物,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鉴于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构成犯罪中止;犯罪后,你可以自动投案自首,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这应被视为自首;同意在审判前适用认罪和从轻处罚的程序;鉴于王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静安法院检察院“两长”首次同庭办案

孙培江在审判中说:“我们必须从自己的惨痛教训中重新认识做人的道理,我们必须承担起做父亲做儿子的责任。”最后,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王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记者了解到,在此案中,静安法院和检察院的“一把手”作为法官和检察官,主持庭审并出庭支持公诉,是应对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法院领导办案制度、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去行政化”的积极探索和实践。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静安法院检察院“两长”首次同庭办案

地址:http://www.shcafe.org/shzxxw/29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