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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两证分离”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从12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区),上海市企业的所有营业执照事项均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并从直接取消审批、改审批为备案、落实通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个方面推进改革。

上海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许可证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摘要)

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临港新区,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所有与上海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事项将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改革将从直接取消审批、改审批为备案、落实通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个方面推进,探索创新和加强事后监管的有效途径。名单应定期动态调整并向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名单以外的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不得非法限制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自主经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一批成熟,一批推广”的原则,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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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务

(1)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要逐项审批后明确取消相关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并做好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

取消审批后,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开展业务。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本市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和变更的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后监管。

2.批准改为备案。对于由审批转备案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所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坚决杜绝以备案名义审批。

原则上,从审批到备案的变更事项应按照“多证融合”的要求在企业注册过程中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需要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加强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不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定,依法查处,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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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告知的承诺。关于告知承诺的履行事宜,有必要制定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和逐项告知承诺的操作规则,并明确告知承诺的内容、程序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相关主管部门应准确、完整地列出可量化和可操作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不包含包罗万象的条款,明确监管规定和违约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通知承诺的示范文本。企业自愿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并依法公开告知承诺,便于社会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应明确并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措施,重点检查被批准人是否履行承诺。如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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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具备营业执照条件的,经通知并承诺取得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承诺获得许可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获得许可的企业一视同仁,并根据风险情况加强事后监管。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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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化审批服务。要优化审批服务,应逐项明确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措施。针对企业关心的困难和痛苦问题,有关主管部门应不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提高审批服务效率。一是按照“区域内办、区域内办”的原则,将一批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事宜委托自贸试验区实施。二是巩固和深化“双减半”改革成果,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间。能当场完成的要当场完成,不能当场完成的要提前完成。三是申请、受理、审批全过程在线进行,采用并行处理和联合评审,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审批流程。第四,如果设定了许可证有效期,但经营许可证条件基本不变,原则上应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第五,对于数量有限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情况、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名等。,从而便于企业做出独立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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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和加强事后监督

1.建立和完善事后监督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督的联系,制定具体措施,逐项加强事后监督。全面梳理本行监管职能范围内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监管事项,纳入上海“互联网加监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和推进以信用、分类、风险、动态为核心的监管模式,完善跨地区、跨层次、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落实市场禁入措施。自贸试验区将探索建立分工明确的行业综合监管体系,不断优化“六对”(双通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综合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范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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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加监管”。市、区单位应建设和利用好“互联网加监管”系统,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跟踪预警、分析判断、风险评估和处置,探索实施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预警防范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要依托“网上加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合作应用,推进分级监管,根据《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和企业不同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样比例和频率上采取差异化措施。加强信用监管,查处虚假承诺、违规操作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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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面实施“双重随机性和一个开放性”的监管。完善抽查项目清单,完善抽查对象清单和与抽查项目相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全面推行抽查对象、抽查执法检查人员、抽查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除特殊行业和重点领域外,所有涉及企业的日常行政检查原则上应采取“双随机、双公开”的方式进行。要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依靠“互联网加监管”系统实现联合抽查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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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推进包容性审慎监管。以新技术、新产业、新形式、新模式为核心,选择一批产业、领域和市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于那些准确的、有发展前景的,量身定做合适的监管模式,引导其健康、规范的发展;为暂时的不准确设定一定的“观察期”,及时引导或处理问题,为新生产力的发展开辟更大的空空间。探索部分市场对轻微违法经营行为的豁免处罚,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宽容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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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断加强社会监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提高行业自治水平,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加快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相互支持的协调监管格局。推动行业协会和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实施自律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认证检查、公证、仲裁、税务等专业机构的监督作用,在监督执法中更多地参考专业意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及时依法检查和处理各方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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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进支持改革的政策和措施

1.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营业执照的关系。市场监管部门应与相关主管部门协商,明确所涉及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对应的经营范围说明,并根据营业执照项目和经营范围规范项目,建立所涉及企业和审批部门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执照项目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明确一般经营项目与特许经营项目的区别,从事特许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依法经审批后开展特许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业务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营业执照事项,并通过上海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需要申请执照的企业信息准确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申请,及时办理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事宜,并将执照信息通过上海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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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企业相关业务信息的收集和共享。市大数据中心应会同相关单位依托上海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企业相关信息的收集、整合、共享、开放和应用管理工作,并为支持信息安全的试点提供技术支持。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中心应通过上海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将相关企业信息推送至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综合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外,实现涉及商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相关单位通过数据共享可以获得的信息,企业不要求提供。请上海市相关中央单位积极响应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需求,及时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收集和共享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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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力推进“一网管理”。加大数据共享应用力度,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实现企业网上经营的电子许可,线下业务使用“跟随竞价”应用电子亮证,避免支付相应的实体许可证和复印件,推进企业营业执照从申请、受理到审核认证的全过程。探索“专题服务”,利用收集和共享的各种基础信息和政府服务记录,通过企业专用网页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智能化的服务,将“企业找服务”转变为“服务找企业”。以“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输出”为基本模式,以设立非歧视性受理综合窗口为导向,推进网上“一个网络管理”和网下“一个窗口受理”的深度融合,推动同一事项以一致的标准和综合服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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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深化业务流程的革命性再造。对于企业发展周期中涉及的审批项目和流程,我们将以高效实现“一件事”为目标,大力推进业务流程的革命性再造,围绕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认证方式、管理框架等进行整体再造。系统重构了部门内部业务流程、跨部门、跨层次、跨区域的协同工作流程,设计了最优的审批路径,加快了电子许可证和电子印章的应用,实现了系统集成、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环节、时间、材料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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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断提高审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及时优化、完善和发布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事项指引,规范自由裁量权,消除隐性门槛。建立和完善一次性通知、首问负责制、收据凭证、限时办结、咨询服务、岗位挂牌、ab角工作制、假期处理等基础服务体系。、改进预约、专职助理、联络处、错时和延迟服务等。,促进早期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办事。加强审批监督管理,利用审批服务“好坏评价”制度来评判企业服务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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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上海自贸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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