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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金融业电子化发展迅速,个别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金融犯罪。同时也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那么,类似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到底应由谁来承担?我国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在节目的上半场,当事人即山东滨州农信社的三位代理律师韩耀邦、高超、孙双双阐述了案件的经过。

系列案件过程如下:中间人带存款人郑章财等储户到滨州农信社后,滨州农信社为郑章财等人开设一张凭密支取的生肖银行卡。当天,农信社柜员赵兰格让郑章财等人把储蓄存款资金转到这张生肖银行卡上。当天,郑章财等人又按照农信社工作人员李勇的要求在滨州农信社的《取款凭证》上签字,从这张卡上把储蓄存款资金现金支取。在此同时,该资金又由案外人杨某以现金方式存入其在滨州农信社开设的银行卡。李勇随后指使赵兰格将其同伙事前伪造的假存单,通过柜台窗口交给了郑章财等储户,案外人李某向郑章财支付了19.5万元所谓贴息。法院判决李勇、周晓栋构成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赵兰格构成非法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由于储蓄存款资金无法收回,存款人赵章财等人对滨州农信社提起民事诉讼,山东滨州农信社被法院判决对储户的存款资金损失承担百分之九十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一判决让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难以接受。

该案共伪造存到43张,截止目前,尚有1.6亿余元储蓄存款资金未作民事判决。目前这起案件中资金流向已经明确,少部分资金打回了浙江的某些中间人手里,大部分资金则流向滨州一家企业。

另外这起案件发生至今,对山东滨州农信社的信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坚持认为,员工参与犯罪属其个人行为,警方的搜集的证据也表明“假存单”上的印章亦伪造农信社印章,山东滨州农信社全程未参与犯罪过程。

目前,三位代理律师也做好了启动法律维权及举报的程序,坚持认为山东滨州农信社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储户资金受损,但是否真的无辜?

百分之九十的民事赔偿责任,银行该如何应诉、申请再审、申诉和申辩?

名誉受损,银行应该如何挽回?银行如何维护其合法维权?

本期《事实评论》,主持人李德宝对话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律问题研究会会长周厚兴,著名经济学家胡星斗,法律评论员温毅斌,探寻案件背后的法理真相。

京津冀法律研究会会长周厚兴,著名经济学家胡星斗,法律评论员温毅斌做客节目,分别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周厚兴会长首先提出关于案涉民事案件的管辖地问题,并进行了解释。他认为第一方面本案第一个基本事实是山东农商银行的所在地均在山东省的管辖区内,其他的银行无法通存通兑。第二方面这个相关判决书均是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即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交付货币的一方是合同履行。第三方面有一个很核心的问题,关于存单纠纷案件的管辖,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应当由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它是特别规定,而最高法院的《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是一般性规定,当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发生冲突或者不一致的时候,应当遵从特别法规定的规定。

胡星斗教授认为滨州农信社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储户应承担主要责任,内外勾结者属于犯罪行为。温毅斌发表了观点,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伪、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三罪,我国刑法上都可以是单位犯罪,但是滨州农商行均没有被认定和判处上述三罪。所以,李勇、赵兰格的犯罪行为属于个人犯罪行为。那么,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李勇、赵兰格的行为也就不是职务行为,滨州农信社也就不应对李勇、赵兰格的个人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关于李勇、赵兰格的行为是不是职务行为,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在司法事件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点:

(1)行为是否有经营者的授权,是否是有雇佣关系的工作人员所为。

(2)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3)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

(4)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联系。

如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李勇、赵兰格的行为就不符合这一点。他们的犯罪行为不是滨州农信社的授权行为,也不是工作需要,也不符合滨州农信社的目的,也没有为滨州农信社谋利的意思。那么,在本案民事诉讼中,李勇、赵兰格的行为也就不是职务行为。故滨州农信社不对李勇、赵兰格的个人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问题,李勇、赵兰格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表见代理?评论员温毅斌表示不属于。银行工作人员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实施犯罪行为,如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应认定银行与相对人之间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反之,不能认定银行与相对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银行不应承担合同责任。在银行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活动中,如相对人(即储户)存在过错,不是无辜的,则不能认定银行工作人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案属于典型的银行非正常业务,但储户郑某等人不但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还明知不是正常存储关系,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使下,故意为之,郑某存在过错并且不具备善意,滨州农信社工作人员李勇和赵兰格的行为对原告郑某不构成表见代理。除此之外还有一方面问题,赵章财等人将储蓄存款资金存入滨州农信社,与滨州农信社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之后,又在将该储蓄存款资金取出的《取款凭证》上签字,民事诉讼上应推定为赵章财等人与滨州农信社之间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消灭。存款合同关系都不存在了,储户就没有实际存款在农信社了,即便存单是真的,农信社也不应承担责任,更何况存单是假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二)4规定:“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足证据证明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根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应驳回郑章财等储户的诉讼请求。胡星斗教授发表观点表示,当郑章财从这张卡上把300万元现金支取后,原被告之间关于300万元的储蓄合同关系就此结束。

周厚兴会长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关子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是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所作的任何行为都是职务行为,单位都要对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周厚兴会长给出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建议,第一,加强制度、人员、技术监管;第二,人事任免上注意法律与道德上的识别;第三,人大立法加强对这方面的保护。另外,已经审理完结的可进行再审,没有审理的可将管辖权问题讲透彻说清楚,将本案是否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以及“假存单”问题区分开来。

胡星斗教授认为应隔离银行场内外交易,银行需做好内控工作,强化岗位纪律,加强岗位监督。对于储户来说,谨防掉入高利息陷阱,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走正规的途径。温毅斌老师给出了诉讼建议,申诉或再审时应提出“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解释。常理上说,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投资需谨慎。通过本期节目也希望更多人士能够谨慎投资,防掉入高利息陷阱。

在节目的最后,专家给当事人及律师提出了几点法律建议:周厚兴主任表示本案已经审理完结的部分可以进行再审,没有公开审理的一定要把管辖权问题讲透彻说清楚。同时,把本案是不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以及与“假存单”问题,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要区别开来。他表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子深入了解和将证据搞清楚之后会做出公正的裁判。

法律评论员温毅斌提出了一个诉讼建议:本案应遵从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5号《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7期(总第225期)]同案同判,该判决的要旨是:存款人为了获取超出银行正常存款利率数倍乃至数十倍的非正常高额利息,存款人在银行里交付存款时,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要求,故意不将存款打入银行账户,并且接受的是由银行柜员窗口递交的假存单,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假存单持有人凭假存单起诉银行的,应驳回假存单持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最高院在2019年的9月23日实行的一个《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这个办法就是专门针对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而出,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尊严。将上述最高院公布的判例和施行的办法在诉讼、申请再审和申诉中向法官提出来,滨州农信社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不管从事任何职业,作为一名合格员工都应遵守职业道德,不能为了一己私利,不顾企业的安危。当事人滨州农信社,最终它的诉求是否会有实质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事实评论》之天价“假”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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