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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问中介还是卖家购买价格?

我没有看到现场的房子,没有看到卖家,甚至没有拿到原始的购房合同,所以买家小张把80万的购房款转到了房地产经纪人黄啸的个人账户上。由于出卖人王女士未签合同,该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查封,肖只能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剩余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经审理调查,区人民法院明确了各方的法律关系,最终裁定中介公司应返还小张购买50万元房屋的意向,驳回小张的利息损失索赔。

松江法院处理买家中介纠纷案件

2016年8月1日,中介黄啸告诉小张,房价大幅上涨,现在有一套房子比市场价低了60万元,所以他让小张赶快到中介店签合同。小张匆匆赶到中介店,只看了黄啸的工作证和房屋照片,然后在他提供的房屋买卖(中介)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公章。在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900万元,购买意愿为80万元。黄啸说,卖方王女士在国外,需要几天时间才能回到中国签署合同。原合同将在小张签字后交给小张,由于卖方只知道自己,所以要求他转账购房。对此,小张直接向黄啸的个人账户支付了80万元。黄啸提供了由中介公司盖章的诚意付款收据,他的个人也出具了付款收据,表示如果购房失败,将全额退款。

松江法院处理买家中介纠纷案件

但后来,小张再也没有拿到原始的购房合同,她非常着急,不停地催促黄啸。黄啸不得不承认,她起诉法院是因为王女士与该房屋的前一位买家之间存在纠纷,因此王女士不愿签署购房合同。2016年12月15日,安排小张与王女士见面,但王女士只说收到了转来的50万元,与小张无关。她不同意小张的意见,说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了。小张对此又气又急,黄啸很快就把他留在这里的30万元退还给了小张,但他已经把钱付给了王小姐,他说他无能为力。

松江法院处理买家中介纠纷案件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小张只得以购房合同唯一复印件及诚意收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剩余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在审判期间,中介公司否认黄啸是该公司的雇员,这笔钱没有进入该公司的账户。该公司不承认小张提供的购买合同和诚意金复印件的真实性,因此不同意小张的主张。经审理,法院依法增加了和王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黄啸到庭后,于2016年10月30日提交了中介公司出具的公开信,称店铺经理黄啸利用职务之便严重侵犯了公司和客户的权益,被公司开除;黄啸还向王女士提交了转账凭证。王女士认为收到的转让款与小张无关,而是付给她最后一个买主的补偿金。

松江法院处理买家中介纠纷案件

庭审期间,小张提供了中介公司的购房合同及其他房屋的收据,用以证明上述中介公司的公章与小张提供的复印件的公章一致。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提供与小张的合同复印件和收据相邻的编号为的协议和收据,以供核对,但中介公司始终拒绝提供,因此法院结合了黄啸当时是中介公司经理的事实。经依法认定,小张提供的购房合同及收据复印件均由被告出具,且向小张收取购房意向款并向王女士付款的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但是,由于卖方王女士未在协议上签字,且被告出具的《诚意金收据》明确表示原告支付的款项为诚意金,法院认定原告支付的款项为诚意金,不是定金。作为中间人,被告在卖方王女士未签字、小张未指示付款的情况下,收到了原告的诚信付款,且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原告。鉴于张将基金直接支付给中介公司雇员的过失,法院拒绝支持张向中介公司支付利息的主张。

松江法院处理买家中介纠纷案件

最后,通过诉讼,中介公司向王女士追偿支付的50万元。

法官声明:企业应对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行为负责。本案中的中介公司显然是管理疏忽。作为门店经理,黄啸可以随意获得公司盖章的合同和收据,并对其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黄啸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导致被公司开除,并可能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责任;买受人小张冲动购买了该房屋,没有当场看到该房屋,也没有得到出卖人签署的合同,因此他向中介个人账户仓促付款,并承担了自己的利息损失。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松江法院处理买家中介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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