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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贷款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1年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 ( lpr )的4倍为基准,明确了民间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司法保护之行

这首先是为了降低公司融资价格,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但是,据最近的报道,出借人仍然可以通过设计一定的偿还方法,在名义利率被遵守的情况下,进行实际利率远远超过法定上限的高利贷。

但严格来说,这不是新规则的“漏洞”。 因为如果借款人实际上承担的利率高于新的法定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依然不受保护,任何隐蔽的偿还方法都不会超过利率改变某些违法的性质。 面对这种情况,最重要的是借款人充实自己的金融知识,识别自己实际承担的利率,在遭遇欺诈的情况下利用法律武器获得维权。 短期内可能有人利用部分借款人的知识和经验死角进行这种操作,但这样的陷阱被广泛暴露,借款人的警戒性提高时,对这种行为产生抑制作用。 当然,必要时,司法机关也可以在短期内发表具有一般意义的指导性文件,警告借款人风险。

由于民间贷款多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民事行为,因此即使发生非法高利贷,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处理,司法机关不亲自介入,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也要自愿承担损失。 但是,出借人用大规模虚假叙述实际利率的方法借给大范围的社会有可能成为欺诈,司法机关可以介入,用刑法的方法进行限制。 刑法的介入可以增强法律对这种行为的抑制性,更好地保护借款人的权益,规范民间贷款市场。

而且在公共服务水平上,政府可以考虑建立民间贷款的判断模型。 这些模型有助于非金融自然人、公司理解民间贷款的风险和对自身的影响程度,比较制定民间贷款的风险防范体系,将民间贷款中的信用违约、财务风险、银行风险、资产泡沫风险的发生概率降到最低

总体来说,民间贷款中的高利贷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和普通法教育来规范。

但是,这次利率上限下调后,民间贷款的司法保护上限设定过低的话,民间贷款的定价空之间会被进一步压缩,一部分民间贷款资金会从市场上撤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融资贵的问题可能会进一步恶化。

目前似乎不需要这种担心。 新的利率上限仍然远远高于基准利率,因此可以确保出借人的积极性。 以前受法律保护的第一条红线为24%,相当于当时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现在的新利率上限相当于基准利率的倍数没有下降,基准利率本身下降,因此这种调整不会对民间贷款造成严重冲击。

新规则制定后,有必要在实践中监督和考察一些民间贷款是否以更隐蔽的高利贷和名目繁多的费用形式出现,测量这种风险的大小,制定相应的措施加以限制。 完全废除民间贷款法定利率上限的说法,因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有这样的规定,所以更不合适。

事实上,人们担心的许多问题都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干预来完全处理。 目前民间贷款游离于政府、金融监管范畴之外,监管机构很难掌握民间贷款的范围、规模、广度等情况。 因为这样可以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一步监督管理民间贷款当事人的信用披露制度、财产报告制度和交易过程等。 这可以为民间贷款建立稳定的制度环境,实质上是通过政府服务降低民间贷款的交易价格,减少纠纷、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损失。

近年来,高利贷引起的恶意催促和借款人自杀等混乱频发,必须加以限制。 因此,降低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决不是过度的监督管理,不是无理的,而是必要的。 此外,为了提高出借人的诚信和借款人的风险意识,降低民间贷款中的不合理风险,使之走上规范和有益的快速发展的轨道,有必要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作者:刘波)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降低非理性风险,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快速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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